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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校内道路交通有关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3-12-01 打印本页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综合管治的通知》要求,为扎实防范化解各类校园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加强和提升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水平,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校内道路交通有关违规行为明确以下处理措施。

1.对违反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由对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处理意见。当事人如为学生或教职工,当年评优评先中要加大考虑其违规行为的权重;当事人所在的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将违规行为纳入扣分指标。

2.校内道路测速系统已于11月完成验收,试运行至1214日,1215日起正式运行。机动车校园内行驶限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对机动车在校内测速超过限速标准20%以上(时速达25公里/小时及以上)的超速行为,由保卫部定期进行通报并分类进行以下处理。

1)当事人为教职工,书面通报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评先中要加大考虑其违规行为的权重;当事人所在的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将违规行为纳入扣分指标。

2)当事人为校内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超速车辆列入黑名单,1个月内不得进入校园。

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到当前校内交通问题的复杂性和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含归口管理的校内从业人员、对口接待的外来人员)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校内道路交通违规行为发生。


党政办公室

保卫部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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