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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9-11-05 打印本页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1312号)和湖南省维稳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图>(试行)的通知》(湘稳办密电〔20137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和从源头预防、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给学院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和谐因素,维护校园安定和社会稳定,确保学院科学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在学院主持决定、实施关系到学院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前,对可能发生影响学院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分析评估,作出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定,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各类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确保学院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和领导,决定成立湖南工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 员:党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工会、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维稳办),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调查研究、评估材料收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报告报送反馈等工作。

三、评估范围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到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对可能引发影响学院及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保证决策事项既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又有利于维护学院稳定。

学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二)学院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实施;

(三)学生助奖学金评定、学费减免、学籍异动、招生就业等工作;

(四)教职工待遇、社保关系及干部任用、人员安置、职称评定等工作;

(五)国内外重要会议和交流事项;

(六)学院大型庆典及师生参与的大型活动;

(七)学院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等工作;

(八)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评估内容

在每个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前,由学院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决策部门严格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从以下六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调整、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学院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广泛征求了意见;是否组织开展了有效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其接受和支持。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分别是各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

六、风险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责任主体部门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初评工作。

(二)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有关重大事项的第一手资料,由责任主体部门对重大事项确定(决策作出、政策出台、工程上马、改革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有关党政领导召开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会。

(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部门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出综合评判,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的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实施的建议,并根据情况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评估责任主体部门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

(四)审查评估报告,作出评估决定。主管领导在接报后10日内,牵头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评估事项风险审查会议,对评估报告涉及的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论证,依照有关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策事项做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实施的建议,报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五)反馈审查报告,落实维稳措施。学院决议应及时反馈责任主体部门,评估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应对措施,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追究

(一)院长是学院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作为学院做出重大决策的“刚性门槛”。

(二)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各部门年度维稳综治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学院、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按照学院关于领导问责制度有关规定,由学院纪委实施。

八、附则

(一)湖南工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评估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安排。

(二)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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