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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3-02-21 打印本页

实验室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实验室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中和科研创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管单位,学科建设中心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的监管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部)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室的安全员,履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与指导职责,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如实地记录《实验室安全日志》,是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前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第五条  实验室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必须安排人员值守。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启动学校安全紧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并马上报警。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十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女同志要盘卷长发,并带帽子加以保护。

第十一条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关闭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门卡,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外、走廊堆放杂物,对楼道装防盗门、卷闸门的地方,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上班期间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的电路、水路、通风及消防设施,不得随意在实验室使用电炉、电水壶等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实验室、每台设备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所有实验室要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实验项目等上墙。各实验室要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在实验课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清楚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处置办法,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初次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测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八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工作。教务处、学科建设中心协助保卫处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二级教学学院(部)定期组织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统计逐级上报,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各种设备、作业岗位及实验间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部位还应粘贴必要的安全规章和警示标志。灭火器材应存放于明显而易取之处,并有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检查、更换。消防工具不准挪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地面应平整无油污及易燃物。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地面、墙壁和天棚均应保持安全完好状态。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以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达到操作人员的安全卫生要求及仪器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产生噪音、震动、高强磁场以及放射线的设备应有消除这些有害因素的设施,并应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制毒等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的管理,严格化学危险品购买审批制度,严格保存、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对高温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机、切割机、行车、机床等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的需按规范要求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实验室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出现异常现象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学生自主设计进行的实验,实验方案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查,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制定预案,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现场指导。

第二十四条  做好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实验结束后,对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按《湖南工学院危化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防止因“三废”处理不当造成危害。

第二十五条  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和评优工作体系,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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