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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22〕6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3-01-02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处分时限的规定:

警告和严重警告,一般设置6个月的处分时限;

记过和留校察看,一般设置12个月的处分时限。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侮辱、谩骂、殴打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学生干部和教职工的。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担任学生干部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同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条 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处分解除后,又因相同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视频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给予警告处分;触犯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写恐吓信或发短信等方法胁迫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3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侵犯公私财产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缺席集中实习、军训、设计和论文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天以5学时计;擅自缺席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一天按4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外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除退还相应金额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校内场所存放麻将的给予警告处分,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禁烟规定,在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将钥匙私自外借或将门禁卡私自外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住宿学生无故晚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或违规六次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没有办理寒暑假留校手续私自留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大声喧哗、酗酒、通宵上网或打游戏以及开展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住宿学生未按指定宿舍住宿,擅自调换,或未经学校批准占用宿舍空床,经管理人员指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改装水电线路给予警告处分;私自改装或拆除宿舍水、电表计量装置、应急照明、消防等相关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章使用违禁电器和用具,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以及在宿舍内做饭、做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造成消防隐患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因宿舍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损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学校教职工依照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私藏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进行不良网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络借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违反网络及新媒体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利用互联网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的,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登陆不良网站,查找、散布及传播反动、淫秽、暴力、迷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使用网络时,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 学生开dhcp(动态地址分配)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给予警告处分;进行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 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导致网络(服务)瘫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 利用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违反网络及新媒体管理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六十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二级学院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前,二级学院应整理以下材料: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检讨书;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第六十二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因政治问题开除学籍的,须报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二级学院安排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的事实,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学生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寄送至学生本人、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官网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建议可以继续或者暂停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考取研究生、公务员、事业编制或应征入伍者;

(二)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荣誉称号者;

(三)自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并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有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者;

(四)被选拔为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或乡村振兴驻村干部等,表现突出,有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者;

(五)在工作单位有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毕业生并有县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者;

(六)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者排名第一者。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解除处分:

(一)学生本人填写《湖南工学院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并附受处分以来的个人现实表现、取得的成绩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在校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出具现实表现意见;毕业离校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提供由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三)班主任(导师)、辅导员、原处分所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湖南工学院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书面申请签署意见并报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

(四)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通过后决定,并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解除处分决定书在学校范围内公开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二级院应及时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七十一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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