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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细则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03-18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各项部署落地见效,不断加强外国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促进外国语学院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湖南工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外国语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细则。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校党委、校行政和学院党委做出的决定、决议,围绕培养高素质人才这个中心,不断加强教学、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党委和行政依据职责范围,共同负责外国语学院工作,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

第四条 对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委和行政应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沟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共同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项目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引进和改革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1.传达和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各项决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研究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3.讨论通过学院的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4.研究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专业调整、课程建设、实验室及平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研教改、科研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5. 研究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材选用及教材建设、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及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学院内设机构、岗位设置,所辖教研室、实验中心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等工作;

7.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确定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人选,并报备;

8.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教职工脱产研修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计划;

9. 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及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

10. 研究决定学院分工会、教代会、校友会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院内绩效分配、职工文体活动等涉及教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并报批院级及以上行政表彰奖励和处分、教职工年度考核等关系教职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11. 研究招生工作、德育工作、就业创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12. 研究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学风建设、学生奖惩、学生活动等重要事项;

13. 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 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前准备

第六条 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到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时,在确定议题前,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或向校领导请示。

第七条 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一天送参加会议成员,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但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同意。研究学院党委负责的重要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研究行政负责的重要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进修培训和出国、奖惩等问题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主持人亦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由学院党政办派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人应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案。若会议认为必要,可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批在后会两天内下发传达。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参会的成员不能代为投票。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和行政。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党政办主任向其传达会议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定、决议形成的过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阅签,主持人签批后存档。相关的决议、决定,由会议记录人开具“执行单”,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人员执行。执行人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学院或学校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行政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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