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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3-09-12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大安全管理措施,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书记、院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各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参加组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与岗位职责挂钩,与考核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学院。

第四条 学院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学院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五条 学院对本单位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安全措施上墙,入脑、入心。

第六条 学院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带班辅导员、班主任是基层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设良好的班风,加强安全隐患的防范,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家长通报情况。

第八条 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九条 任课教师做到每节课点名,发现情况及时告诉带班辅导员、班主任及学工办。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学生要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学生军训、实习等课外学习活动,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带队老师要责任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确保实践教学环节安全。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私自参加野外活动。一切外出活动必须经院负责人批准后在教师的组织下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师生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打寒暑假工。违者所发生的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办公室、语音室、实验室、学生宿舍、上课教室、实习场所要做到人走灯灭、人离门关、人离断电,树立安全意识,时刻警惕防火防盗。

第十四条 坚持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做到早排查、早介入、早调解。坚持常规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时时检查、处处留心,严加防范,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坚持安全维稳危机预警周报制度。

第十五条 对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要重防重控,引导全院师生本着喜庆、热烈、安全、节俭的原则文明过节,杜绝黄赌毒和邪教、封建迷信现象,做好维稳工作,抓安全,促稳定,创平安。

第十六条 加强值班。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要对学院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予以补救和解决。节假日实行统一安排值班。值班期间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成立学生安全巡查小组,由每班自律委员组成,分组对宿舍、课间、学校周边进行巡查,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寝室推销、偷窃、诈骗等,严防学生赌博、打架、行窃,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防止学生外宿不归,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全院教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时制止学生不安全文明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当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和伤害事故时都有责任采取措施及救护伤害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对安全责任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国语学院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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