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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11-29 打印本页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促进我院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湖工教〔20132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新进入学校工作,尚未取得中级职称,或虽已取得中级职称,但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选聘

青年教师在到校工作的两年内,根据工作需要及专业方向,可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一名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双向选择后仍不能确定导师的,由院长指定,导师和青年教师均不得拒绝。

导师条件原则上必须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特殊情况可选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担任,经学院审核批准以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更换。如遇导师调动、病休、退休以及其他不能指导青年教师的特殊情况,学院可以对导师人选进行调整,但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一名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为一名,最多不得超过两名。

2.青年教师指导周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职责

(一)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工作,熟悉教学规律,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有能力指导青年教师;

2.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满十年以上;

3.原则上具有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与被指导青年教师所学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导师的主要职责

1.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备课、编写教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组织研讨教学难点,通过教学过程的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2.协同教研室、青年教师共同填写《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见附件1),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督促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   

3.督促与指导青年教师搞好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学习;   

4.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支持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

 四、实施方式

(一)助课

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周期内一般不独立担任课程教学(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的除外),而主要为导师助课,即协助导师进行课程辅导、组织讨论、批改作业、组织实践教学、草拟试题、批改试卷等。青年教师每学期要认真听导师所授的课程,抓住教学要点做好记录,并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助课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可试讲课内部分章节,逐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二)独立授课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青年教师在完成助课任务的同时,也可独立担任一定的课程教学任务,但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准备好至少三周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等教学材料;青年教师每次上课的教案、课件等必须经过导师审查;导师对独立授课的青年教师要进行期初、期中及期末听课检查,并做好指导记录,记录中要指明其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五、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实行学院、教研室两级管理,以教研室管理为主

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导师及青年教师情况汇报,及时加以指导和帮助,并记录在案,此项工作列入教研室年度考核和教研室主任任期考核的指标。

(二)学院督导组负责督促检查

督导组每学期期末会对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协调有关工作;督导组每学期对每位青年教师听课2-3次,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及时反馈意见和信息,进行即时督导。

(三)指导期满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

青年教师填写《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考核表》(见附件2),写出书面总结向教研室汇报,导师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教学能力、业务水平及存在问题做出全面评价,由教研室、学院督导组逐级作出考核鉴定,结论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青年教师考核情况安排

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可以受聘独立担任课程教学;考核不合格者,由教研室主任、学院督导组协助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延长指导期、转岗等处理意见。

(五)年度导师考核办法

导师年度考核述职时,必须就本人所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情况做出说明。青年教师导师指导期间,经考核合格,学校对其导师发放指导津贴,标准为每学年1500元;考核不合格的,减半发放指导津贴,延长指导期的,不再发放指导津贴。

六、本办法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送学校相关单位审批。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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