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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11-20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湖工学〔201513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三重一高”(重基础、重技术、重能力、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评价的方式。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评奖的主要参考。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学业成绩绩点和素质与能力拓展绩点构成。

学业成绩绩点与素质能力拓展绩点在各学年所占比重

学业成绩绩点

素质与能力拓展绩点

第一学年

75%

25%

第二学年

70%

30%

第三学年

70%

30%

第四学年

65%

35%

第四条 学业成绩测评以学生本学年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包括实习成绩)为依据,按照《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试行)》(湖工教〔201328号)实施。

第五条 素质与能力拓展成绩测评按照《湖南工学院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湖工教〔201324号)记分标准计算。

第六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实施测评工作。

第八条 测评结果需向全体学生公示,学生对结果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之申诉人。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需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在正式实施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由二级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工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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