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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11-20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湖工学位〔201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院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设置本科专业的各教学单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任期5年。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须从有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中遴选。委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委员中至少应有70%以上成员具有教授职称。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5年。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从本教学单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至少应有70%以上成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和调整:

1.学院发布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评聘条件,各二级部门根据评聘条件向学位办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2.院务会研究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4.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出国进修(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应及时调整;需要增补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时,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院学位办负责办理一次;

5.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任职期满后应予调整或换届。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任职期满换届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亦换届。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院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全院(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

2.根据《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3.审批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5.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核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批准本教学单位各专业及专业方向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教学单位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设计或论文、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4.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学位办的主要职责:

1.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2.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并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3.负责学位工作各种文件的收取、存档和送阅工作;

4.负责收取和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根据《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手续;

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议事制度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都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工作;要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委员有违背原则的行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院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根据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1230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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