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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听课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3-11 打印本页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落实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听课工作,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引导教师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在全院形成重视教学教研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安排与时间要求

第一条 听课安排与时间要求

1、主管教学工作的院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院级领导不少于4学时;

2、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个学时;

3、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

4、各教学单位专、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

5、学院督导团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0学时。

二、听课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 听课范围为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线上课程应包括查看课程资源建设,线上答疑辅导记录等。听课应尽量考虑到教师的老、中、青各个层次。

第三条 听课方式: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时间,或参加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各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

三、听课管理

第四条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评课记录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教评中心)负责统一发放与汇总《领导干部听评课记录本》与《教师听评课记录本》;并监督和管理全院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学院教学督导应于每学期第19周周五前将听评课记录本交至教评中心。

第七条 教评中心负责听评课记录本的汇总与存档,向相关二级教学单位或教师反馈意见,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附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听课制度》(湖工教评〔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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