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有:
1.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3.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4.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5.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6.人员的奖惩;
7.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8.岗位聘任和人事安排;
9.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是指学院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学院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是本部门管理岗位干部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学院重要项目有:
1.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2.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3.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4.其它重大项目。
5.基本建设项目;
6.投资项目;
7.修缮、装潢项目;
8.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本部门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本部门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机关处室、系及教学辅助部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资金的使用等;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院总体工作有最高的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对重大问题,通过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三、民主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认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学院纪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分别列为总支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检查、考核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分工组织实施
总支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务会(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决定的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按《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文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二)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对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学院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接受本部门职工的监督。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财物账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责任追究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4.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201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