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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4-01-15 打印本页

 2月20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明确,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高校应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和分工;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还明确了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高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 1 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教育部网站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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