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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5430日   


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0100号)、《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168号)及《关于印发<在职称评审中破四唯强化实干实力实绩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20232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导向作用,不断加快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坚持分类评价与多元评价相结合,从人才培养、创新能力、科研贡献、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进行多元化评价和全面考察,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树立重师德师风、重真才实学、重质量贡献的价值导向。

第三条 学校坚持评聘衔接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实行按岗评审(推荐)、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推荐)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

第四条 职称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把标准、严控范围、严守纪律、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聘任在教师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以下简称高校系列)的评审工作;聘任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其他系列”)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审及推荐范围

第六条 学校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高校系列职称评审权。教职工申报高校系列职称评审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学校不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系列范围包括:自科、社科、工程、卫生、审计、统计、会计、经济、出版、档案、图书和新闻等系列。教职工如申报以上系列职称,应先通过学校同意方可报考或通过校内推荐程序方可参评。对通过国家考试的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至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同意推荐的人员由学校报送至湖南省相关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 教职工在职期间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应与当前受聘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一致。凡是未通过学校评审、考核认定、同意报考或委托评审,自行在校外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并取得任职资格的,学校一律不予认可和聘任(援藏援疆援青等情况按照国家及相关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贯彻党管人才要求,学校职称评审政策、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指标总量需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职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对职称评审工作重大改革和调整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职改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3名校内教师代表。3名校内教师代表由职改领导小组组长联合提名,固定成员表决通过产生。

职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职称改革政策;领导、规划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制定学校职称改革相关文件及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公布评审和推荐的专业技术职称(含学科或专业)、层级及职数;组建评委库;组建评委会;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职称认定和职称推荐。

职改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下称职改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职改办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学校职称改革日常工作;对评审材料(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职改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职改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学院(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包括教学院(部)职称工作小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职称工作小组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通过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并报学校职改办备案。

教学院(部)职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二级教学院(部)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代表性专家(副高以上职称)组成,人数为5-11人。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职称工作小组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相应用人单位联合组建成立。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职称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牵头宣传部、统战部、团委、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保卫部(综治维稳办公室)联合组建。小组成员由组建部门主要领导、相关代表性专家(副高以上职称)组成,人数为5-11人。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代表性专家(副高以上职称)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与组织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材料审查、考评与推荐工作。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要结合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发展实际情况及申报人员综合表现,把好基层职称申报第一关,做好资格审查、综合考评、纪律监督、投诉受理等工作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职称工作小组做好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申报对象包含辅导员、担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军事理论课教学专职人员、国家安全教育教学专职人员、从事劳动教育教学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或创新创业教育或职业生涯规划和美育教学等课程教育教学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组建职称评审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下设五个工作小组:思想政治与师德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教育教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科研业绩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专职辅导员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思治理论课教师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人事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宣传部、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二级学院院长。

主要职责: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初步审核结果,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二)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小组组长由教师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团委、工会、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和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参评人员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师资格、年度考核、学历和资历等相关条件进行真实性复核及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教育教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小组组长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宣传部、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教育教学论文、实验研究(技术)类成果指导学生竞赛进行认定;对参评人员教育教学类业绩进行真实性复核及资格审查,其中教育教学论文和实验研究(技术)类成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审查结果报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科研业绩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小组组长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宣传部、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参评人员科研类业绩进行真实性复核及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资格审查委员会。

(五)专职辅导员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小组组长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团委、招生就业处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辅导员(含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职称评审相关文件及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对参评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对其工作相关业绩进行审查及界定。审查结果报资格审查委员会。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小组组长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思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相关文件及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对参评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对相关业绩进行审查及界定。审查结果报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对学校负责,受学校监督。

(一)评委库。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高级职称评委库按出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5倍以上比例组建。中级职称评委库按出席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3倍以上比例组建。高级职称评委库与中级职称评委库可一并组建。

(二)评委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职改办从本校高级职称评委库中按评委需求和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本校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学科需要时,可从省教育厅组建的省级评委库中抽取。

(三)高级职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少于17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在随机抽取的评委中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表决通过。除主任委员外,评委会其他成员不得连续3年担任评委。根据当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及参评人员所属学科相近原则,评委会可下设一定数量的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各学科评议组对评委会负责。

中级职称评委会与高级职称评委会一并组建。

高级职称评委会工作职责:

1.组建各学科评议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2.指导各学科评议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复审。

3.指导各学科评议组开展高校系列职称参评对象的评审条件审、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面试答辩报高级职称人员和量化评分。对其思想品德、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以及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提出建议通过对象。

4.对各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审议。

5.一人一议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审议。

6.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拟通过人选。

第十三条 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

主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副主任:纪检监察处、工会、党政督查室主要负责人。

成员:纪检监察处、工会、党政督查室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具有审核(推荐)权的职称相关组织机构等进行全面监督。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主要包括监督评委库建设,随机抽取评委,对评委专家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职称评审结果异议,积极协助教职工进行申诉。设立专门申诉渠道,安排专人接待申诉教职工,听取申诉理由,收集相关材料。组织申诉调解委员会,对教职工申诉进行调查调解,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寻求合理解决方案,维护教职工在职称评审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章 岗位职数的核定

第十四条 学校职称评审从严控制评审职数。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总职数和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当年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职数。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含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下同),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学校平均比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如资格审查通过且按规定缴费人数无法达到开评条件,学校可根据实际,放入其他学科组一起进行评审,也可分类实行学科联合评审。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绿色通道必须推荐的参评人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对于符合绿色通道一议的参评人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七条 高级职称的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资格审查通过且按规定缴费人数×40%,取整数部分,副高55%以内资格审查通过且按规定缴费人数×55%,取整数部分。已聘任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同层级另一职称不受评审职数限制,但占用通过率。

第五章 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当前受聘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不得跨岗位申报职称,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系列职称。

高校系列职称评审坚持分类评价原则。立足学校实际,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教师,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系列分类型分层级评价标准。

高校系列职称分高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根据类型特点,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与业绩提出不同要求。申报教学为主型职称的教师应以教育教学为主,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人才培养实绩等;申报教学科研型职称的教师应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任务,重点评价其科教融合育人成效、成果质量和贡献、学科建设效果等。

第十九条 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把师德师风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应符合《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参评条件》(附件1)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应符合《湖南工学院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参评条件》(附件2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已申请或因当年尚未开展教师资格认定等原因暂未获取教师资格申报人员可先行申报。评审通过者,需在参评630日前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以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则取消聘任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申报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入校1年以上的,还须有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经历。新引进不满一年的教师申报时应正从事以上工作,需在评审通过后继续从事该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取消及延迟申报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申报和评审(含推荐评审同意报考):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申报的,学校有权终止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含当年);当年已经申报的,学校有权终止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有师德失范行为者,从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当年已经申报的,学校有权终止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四)发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者,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师德失范行为、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接受调查期间,当年不得申报,待处理结果明确后再确定是否可以申报;

(六)因涉嫌经济或其他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称申报晋升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湘纪发20223号)相关规定;

(七)对发现并查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不如实填报或提交不真实材料,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自提交申报材料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学校有权终止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八)其他上级、学校有关政策不允许申报的情况。

第六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湖南省及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应经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会议推荐后,向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申报。

个人提交的代表性业绩必须与从事的工作、申报的学科专业具有严格相关性,相关性不强的代表性业绩学校有权不予认定。

申报高校系列正/副高级职称的参评人员须选送本人公开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作品、学术著作、项目、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和智库成果等4/3篇(部、项、件)作为本人参评的代表作,且业绩类别不得低于2项;申报中级职称的参评人员须选送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学术著作、项目、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和智库成果等1篇(部、项、件)作为本人参评的代表作。其中,学术论文、作品、学术著作、项目和智库成果须以排名第 1 的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作为项目主持人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教学成果不受排名限制。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审核推荐

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按照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对参评人员参评资格进行初审;认真审查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组织申报人员的公开述职和考核评价工作。

(一)真实性审查由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负责人及经办人负责,对照申报人的材料原件,依次核实其申报材料,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的审核意见,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日期

(二)相关性审查由各分学术委员会或学院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如审查有争议,可提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业绩相关性审查按照《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代表性业绩审查办法》(附件3)执行。

(三)通过公开述职、考核评价、征询意见等方式,全面对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学术影响、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进行评议,形成推荐结果。

(四)被推荐的参评人员的相关材料须在部门(单位)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参评材料报学校职改办。

(六)若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有下述情况的,该推荐人员名额作废:

1.不符合参评条件;

2.不符合填写规范;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5.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格审查

(一)形式审查。学校职改办对参评人员的参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须对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是否齐全负责。在形式审查时,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材料复核及资格审查。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各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参评人员的各种证件(教师资格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有职称资格证,现任职务聘任书等),复核参评申报人员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成果、科研学科成果业绩等参评材料,并在参评材料上注明复核结果(复核结果包括“属实”或“非计分项”)、加盖公章、签署复核人姓名及日期。资格审查须对参评人员参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参评条件负责。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汇总各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结果,形成参评资格审查报告(含业绩相关性和教育教学论文等情况),向职改领导小组报告。

(三)资格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公示表须在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开始后不得补充任何形式的参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评审

(一)资格审查通过且按规定缴费员进入评审阶段。高校系列职称由学校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其他系列职称由学校职改办负责向省内相应评委会推荐评审。

(二)高校系列职称评审由学校评委会负责。根据省职改办核准的评审岗位职数和评审方案,按照评委培训、审阅材料、资格复审、分工初评、量化计分、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进行评审。评审会议按照《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现场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附件4)执行。

(三)其他系列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负责。评审会议按各相应评委会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

高校系列职称评审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系列职称评审结果由相应评委会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备案

高校系列职称评审结果由学校职改办报省相应职改办备案。其他系列职称评审结果由相应评委会报省相应职改办备案。

第七章 认定办法、绿色通道评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认定按《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办法》(附件7)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高校系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绿色通道”评审办法》(附件8)执行。

第八章 评审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参评人员自主对专业(岗)申报,如实填报、提供相关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真实性承诺,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签署《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违背诚信承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正确执行评审政策,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凡涉及与当年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暂停其参与评审工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按照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实行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单位职称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参评条件、参评资格初审、推荐程序和推荐结果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育教学论文、实验研究(技术)类成果的相关性负责。学校职改办对政策把握、材料形式审查、评审工作组织等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评人员参评材料复核、资格审查负责。评委会委员对主审材料和评议推荐负责。评委会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参评人员资格复审及评审结果负责。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期间的纪律监督、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负责。各职称评审组织机构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审纪律监督办法见《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办法》(附件 10)。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期间的投诉与处理办法见《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投诉举报受理办法》(附件 11)。

第九章 业绩及成果界定

第四十条 业绩及成果的有效性。

(一)个人上一层级的职称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以当年职称申报通知为准)后至申报参评当年1031日(含)取得或完成的业绩为有效材料;博士毕业申报副高职称时,博士毕业后、认定为讲师前取得且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材料为有效材料。不在有效期限内的业绩材料以及在申报参评当年截止日期后提供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作为本年度学校高校系列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原则上所有业绩必须以湖南工学院第一署名单位或所有权单位;学校在职培养或签订协议脱产培养的博士(含博士后)、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在培养、访学期间内形成的第一作者成果以湖南工学院为非第一署名单位可以作为申报相应职称的有效材料,但至少有1篇是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科研项目的第一依托、承担单位应为湖南工学院;以湖南工学院为非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成果奖可以作为申报职称的有效材料。

(三)从校外引进、调入、博士后出站的人员,其任现职以来在原单位所取得的代表性业绩,不受第一署名单位的限制;校外引进的博士后出站人员未取得职称的,其博士毕业以来的业绩不受第一署名单位的限制;入校1年以上的,必须至少有1个是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业绩。若论文投稿或作品提交时间是入职学校之后,仍不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不得用于申报职称评审。

第四十一条 申报业绩中论文、著作、教材、项目、成果等业绩的认定。

业绩材料的认定以正式签发的课题批件、立项合同、获奖证书和正式出版(含在线出版)的书刊等为依据。论文、著作等成果正式出版(含在线出版)方为有效,清稿、样刊、录用通知、出版合同等均不作为有效证明。

涉密的项目、论文、成果等业绩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出具层次认定证明即可

(一)论文

1.提交的论文必须是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校外兼任硕士、博士生导师,以通讯作者发表的且以湖南工学院为署名单位的论文,视同为教师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本校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对于无通信作者的期刊,则我校教师应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工学院作为第一单位,视同为教师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的,只能由1人用于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岗位内部晋级。

2.1科研论文是指根据有价值的生产实践或科研课题写作的,具有原创性和独到性的论文论文在预警期刊发表的,其有效性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2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是指以教育教学为研究对象进行论述的理论文章,研究内容涵盖教育技术、教育教学原理、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等。

3实验研究(技术)论文是指以改进开发实验仪器设备、实验软硬件平台(系统)为主要研究内容的理论文章。

以下情况不属于代表性论文范围:在各类中文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和子刊等发表的论文;非公开出版物,如学术论点综述、短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会议综述、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

3.期刊分类以学校发文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

(二)著作、教材

著作、教材须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及CIP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1.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不含论文集、习题集、与教材配套的学习指导、习题解答等),以封面或版权页署名为准。多人合作,其著作字数的计算以前言或后记中的明确说明为准。

2.教材(含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指公开出版的面向普通本科和研究生的教材,包括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和其他公开出版的教材。其中国家级规划教材指教育部组织立项、编写的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指其他部委、省教育厅组织立项、编写的规划教材,以及全国统编教材和各专业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立项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以立项、评奖文件(资料)为准。

(三)项目

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目任务书为准。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校级项目的界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四)成果奖及成果

成果奖有效名次和排名以获奖证书为准。教学成果奖限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评审的教育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指政府部门、学校评审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社会力量评定的科学技术奖,其中省奖项指省级人民政府和各部委颁发的奖项。人文社会科学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同国家级奖。自科类科研成果奖限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实验研究(技术)类成果包括实验研究(技术)论文、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重要实验装置说明书、大型仪器设备(含大型软件系统、大型信息管理系统、大型实验教学公共共享平台)功能开发说明书等。

(五)平台

科研平台指由政府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的用于支撑科研工作的各类平台。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 2011 协同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其他国家级科研机构等;省部级科研平台(基地),包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部)设置的研究所(院、中心)、教育部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级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其他省级科研机构等。上述之外用于支撑科技工作的平台为其他科技类平台。

教学平台指产业学院(含专精特新产业学院、现代产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优秀实习教学基地、优秀就业实习教学基地、校地合作试点单位、大学生思政道德素质提升工程平台。

(六)专利

专利获得者指第一发明人。本校学生作为第一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湖南工学院作为专利权人所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视同教师本人的专利或著作权成果。

  1. 专业或课程

    国家级专业或课程是指由教育部认定的专业或课程;省级专业或课程是指由教育厅所认定的专业或课程;校级专业或课程是指由学校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所认定的专业或课程。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其他系列职称人员,应按照《湖南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岗位申报相应职称。申报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者参照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量化计分办法进行计分(不含教学业绩),在综合得分基础上进行全面评议,经职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不同意推荐)提交相应评委会。

第四十三条 已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系列须与其岗位性质一致、申报分支专业须与其从事专业一致,申报业绩材料须与其申报分支专业一致,且晋升职称一律须提供下一层级同一系列(专业)职称。

第四十四条 关于服务协议。

截止申报当年1231日,申报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为期8年的服务协议、申报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为期6年的服务协议。申报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非经组织安排,不得变动岗位类型。服务期内到龄退休者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中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仅限于职称申报评审。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脱产学习期间、国内外脱产访学研修、培训进修期间、援藏援疆期间、乡村振兴(驻村扶贫)期间、法定产假期间、一年内的因公致伤期间、半年内的病假期间及受组织委派驻外挂职(学习)、借调期间,视同满足教学工作量要求,但不予加分。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可加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超过以下”“以内以后不少于均包含本级;市级指地级市,含校级;所指教师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含双肩挑人员;主要参与主要完成者”、“主要成员指除主持人外,排前3名,取前N指除主持人外,排前N名,有效名次指除主持人外的所有成员。

第四十七条 任职年限和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31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开始执行。自执行期起,原《湖南工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管理办法》(湖工党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职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答复。

 

 

附件:1.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参评条件

2.湖南工学院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参评条件

3.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代表性业绩审查办法

3-1.湖南工学院职称评审业绩相关性审查表

3-2.教育教学论文、实验研究(技术)类成果认定表

4.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现场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5.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6.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业绩量化计分办法

6-1.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业绩量化计分标准

6-1-1.湖南工学院专职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业绩量化计分标准

6-2-1.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评分参考标准(专职辅导员)

6-2.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评分参考标准(非专职辅导员)

6-3.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面试答辩工作方案

6-3-1.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面试答辩评分参考标准(教学科研型、实验技术型)

6-3-2.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面试答辩评分参考标准(教学为主型)

6-3-3.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面试答辩评分参考标准(专职辅导员)

7.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办法

7-1.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

8.湖南工学院高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绿色通道”评审办法

8-1.湖南工学院教授、副教授职称“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

9.湖南工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教授职称“一人一议”评审办法

10.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办法

11.湖南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投诉举报受理办法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4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