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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聘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5113


湖南工学院聘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工学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试行)》(湖工党发〔202324号)、《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聘任办法》(湖工政发〔20235号),进一步完善学校岗位聘用制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推进高水平教职工队伍建设,助推学校内涵建设,加强聘期管理,规范聘期考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二级管理、重在基层,全面考核、重在实绩的原则进行岗位考核。

二级管理、重在基层。进一步完善学校、单位(部门)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系,加强聘期管理。

全面考核、重在实绩。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质量导向,培育重大贡献,根据岗位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人员,包括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条 不满一个聘期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退休前一年年度考核结论作为聘期考核结论。

第五条 因业绩全聘期均入选“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人员,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另行考核;因人才称号入选“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人员,应参与聘期考核。

第六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返聘人员等根据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类型

第七条 教师岗位中的高级岗位和副高级岗位(以下统称“高级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岗位和教学科研型岗位两个类型,各教学院(部)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定两个类型人员比例。

第八条 党政管理机构中的五、六级管理岗位分为“双肩挑”岗位和非“双肩挑”岗位,“双肩挑”岗位按照《湖南工学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试行)》(湖工党发〔202324号)文件精神进行设置。教学院(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分为“五级职员”(管理五级)岗位和教师岗位,教师岗位按照第七条进行分型。

第九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岗位不进行分型。

第五章 考核规定

第十条 根据《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聘任办法》(湖工政发〔20235号)精神,每3年为1个聘期。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单位(部门)根据各类各级岗位职责、结合学校现状制定相应的聘用要求,实行分类分级聘用管理,聘期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聘任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按照《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聘任办法》(湖工政发〔20235号)要求,完成各级岗位基本职责,并完成表1相应的科研教研业绩绩分。

1 聘期科研教研业绩绩分

职称

教授(含校聘教授)

副教授(含校聘副教授)

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

绩分

240

180

60

注:如用教学工作量完成绩分,则教学工作量与绩分按1.5:1的比例进行换算。

第十二条 聘任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及聘任在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的教师岗位人员,应按照所在单位(部门)要求完成所聘岗位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聘期考核类型

(一)校管干部的考核。党政管理机构中“双肩挑”的校管干部,只考核其管理职能履行情况,由组织部组织考核。党政管理机构中“双肩挑”人员及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校管干部、教辅机构的校管干部、教学院(部)的校管干部的管理职能履行情况,由组织部组织考核;其专业技术职能履行情况由学科归属单位组织考核。校领导参照执行。

(二)转岗人员及职称等级、职务晋升人员的考核。从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至管理岗位的,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间超过2年的,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低于2年的,按照管理岗位要求由现单位进行考核。一个聘期内,岗位等级晋升或者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按照聘期内实际等级职称分段考核。

(三)新入职人员的考核。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新入职人员,在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情况下,第一个聘期只考核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各教学院(部)根据第一个聘期考核结果,在后续聘期中合理安排教学、科研工作。

(四)长周期考核。对于从事原创性科学研究需长期研究且已取得很好积累的人员,经领域内3名及以上三级教授联名推荐(至少1名为二级教授),可申请2个聘期的长周期考核,保障其潜心研究。程序为:个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事处发布结果。获长周期考核人员,长周期结束时如以科研教研业绩绩分参加考核,则科研教研业绩绩分需乘以聘期数。

(五)免考核。在聘期内取得突破性成果,特别是教书育人取得突出成效、实现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突破、创建颠覆性技术并被行业广泛借鉴应用的,经领域内3名及以上三级教授联名推荐(至少1名为二级教授),经审核通过后,下一个聘期免考核。程序为:个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教学工作委员会(教书育人取得突出成效)或学术工作委员会(实现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突破、创建颠覆性技术并被行业广泛借鉴应用)讨论,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人事处发布结果。

(六)团队考核。为确保形成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允许采用团队形式进行考核,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考核方案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团队负责人应有在研的国家级项目或近五年取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考核方案中应明确成员分工,并以国家级项目、国家级成果奖为考核目标。应聘在管理岗位(不含“双肩挑”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不得作为团队成员。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程序

(一)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岗位聘期考核工作。单位(部门)的岗位聘期考核方案应经过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公布。

(二)聘期满,聘用人员填报聘期考核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单位(部门)审核材料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单位(部门)须对聘用人员提供的聘期考核材料进行定量评价,同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定性评价。专家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非本单位(部门)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该单位(部门)所涉及学科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岗位考核要求

(一)单位(部门)在组织聘期考核时,应遵循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并贯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二)分类考核。单位(部门)对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岗位等级的教职工考核时,应对岗位职责有所区别。对教学为主型岗位,应侧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成果、教材编写、教学改革,获得的教学荣誉等要求;对教学科研型岗位,应侧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工作任务、科研成果应用与转化、社会服务等要求,并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其他类型人员,应侧重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其他推动学校内涵建设方面的贡献。

(三)聘期考核主要包括其承担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和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内容。其中,教育教学考核,须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把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作为首要标准,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基本制度;管理与服务考核,须严格落实《湖南工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由各单位(部门)制订考核标准,其中不合格的情形包括:

(一)聘期内违反师德师风、党规党纪等情况,且影响期超过一年(含)(含跨聘期);

(二)聘期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三)聘期内因事假请假(不含攻读学位人员)累计超过1年及以上;

(四)全聘期未完成科研教研业绩绩分。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下一聘期在《湖南工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岗位积分基础上减10分。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本人可根据业绩相应条件申请增加下一聘期岗位积分。申请增加岗位积分程序为:个人申报、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党委会审定。增加岗位积分设ABC三个等级,ABC三个等级分别增加岗位积分60分、30分、10分,比例分别不超过在职在岗人员的4%13%22%(四舍五入)。增加的岗位积分在下一个聘期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如下:

(一)A等级评定基本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A等级。

1.少有1个标志性业绩且全聘期科研教研业绩绩分达4000

2.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

(二)B等级评定基本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B等级。

1.符合A等级条件但未入选;

2.少有1个标志性业绩且全聘期科研教研业绩绩分达2000

3.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

4.聘任在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内干部考核连续3年结论为优秀或年度考核连续3年结论为优秀

(三)C等级评定基本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C等级。

1.符合更高等级条件未入选;

2.少有1个重要性业绩且全聘期科研教研业绩绩分达800

3.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

4.聘任在管理岗位校管干部,聘期内连续2年干部考核或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聘任在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2年年度考核优秀;

5.聘期内每年课堂教学教分(不含实践教学教分、体育类竞赛指导类教分或测评类教分等)大于480教分,且聘期内每学期教学工作评价在所在教学院(部)均排名前15%的。

第二十条 遴选规则

“增加岗位积分”遴选规则为同一等级内按条件的先后次序进行遴选,同一等级符合条件人数大于限制比例,则按每一等级条件的先后次序及绩分或教分高低确定。评定条件不拓展、不替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赋分规则按《湖南工学院科技业绩分核定办法》《湖南工学院教学业绩分核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具有教授职称的,每年需担任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否则按可评定的考核结果或等级降一级兑现。

第二十三条 “全聘期内未完成科研教研业绩绩分”原因致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减分的聘期内,若经过努力达到了原考核要求,可于当年6月份12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可恢复原岗位积分对应的绩效(恢复时间为达到考核要求工作量的下一个月)但学校三年聘期考核周期时间不变;用于申请恢复原岗位积分的业绩不纳入本聘期业绩。

第二十四条 连续2个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调离原聘用岗位;连续3个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聘期考核后,下一个聘期内退休或因组织调动的离校人员,按实际在岗月数兑现考核结果或等级绩效;聘期考核后,离职人员应退还下一聘期内享受的等级绩效。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聘期考核工作的全程监督,接受投诉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1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