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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工教〔20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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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1121




湖南工学院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资源,也是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等十部门印发《全面推进“大思政课”建设工作方案》(教社科〔2022〕3号)及《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实践能力提升计划》(湖工教〔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健全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有助于丰富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专业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注重思政功能,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以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为依据,充分考虑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整体功效。

第四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我校学生各类实习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择规模大和效益好的单位,逐步建设一批有影响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产学研相结合实践教学基地优先建设的原则。鼓励各专业与有关生产、科研单位共建相对稳定的产学研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 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践教学基地能够提供与我校专业对口的岗位群,能接受我校学生毕业实习,优先接收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就业,扩宽我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外和校内两大类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校或二级学院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联合协商建立的,能满足一定数量的本科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场地。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二级学院与校内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联合建立,也可由学校或二级学院投资专门建立具备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二)岗位与专业对口,具有先进的设备、生产方式,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或科研氛围的对口单位。能满足完成实践任务的各种要求,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实践,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践工作,能持续、稳定地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原则上年接收实习学生不少于50人次。

(三)具备学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实践教学需求。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程序

(一)申请。各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习实践的各类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相关学院填写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附表1《湖南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

(二)审批。教务处根据学院的申请,对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签订协议。基地建设申请获批后,经协商可由学校或学院(部)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有关学院(部)各执一份。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挂牌。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签订后,基地可挂“湖南工学院XX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具体名称及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共建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二)学校或二级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等方面优先支持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

(三)学校或二级学院优先选聘基地单位的骨干教师、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或实习、论文指导老师,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到基地单位挂职锻炼。

(四)基地单位有义务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并为实习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共建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工作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

(六)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实践教学计划妥善安排学生实践的各项工作,对参加实践的师生进行安全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共建双方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七)共建双方具体的责任与义务以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内容

(一)组织管理体系。共建双方相关人员组建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基地建设管理长效合作机制。双方共同组织实践教学活动,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档案;共同落实基地合作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内容,合作有成效。

(二)实践教学模式。各实践教学基地应遵照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明确实践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积极开展调研,探索新形势下工学结合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指导教师队伍。共建双方共同组成实践教学师资队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校方积极邀请基地的技术业务骨干来校承担课程教学,邀请基地相关人员来校开设学术讲座;同时,鼓励教师到基地见习锻炼,努力提升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素质,提高基地建设实效。

(四)开放共享机制。基地除主要承担对口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应接收其他学院的学生进入基地开展实践活动。

(五)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学生在基地学习阶段的考核方法和考核手段,并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整体评价。

(六)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向教务处报备。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划应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各二级学院要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学院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实践教学基地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好基地建设、发展、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建立完整的实践教学基地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践教学基地介绍材料:含基地简介、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实践项目、面向专业等。

(二)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实践教学活动总结,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及实习成绩等。

(三)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运行经费管理

(一)学校根据实践教学基地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实践教学效果,向已建成的实践教学基地投入必要的经费支持,经费在实习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按照《湖南工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鼓励二级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二)实践教学基地运行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报销流程按《湖南工学院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与基地运行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实践教学基地运行经费中开支。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工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湖工教〔2015〕3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1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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