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科技工作量酬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年11月25日
湖南工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工作,不断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技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工作量按表1的标准计算。
表1 纵向科研项目的科技工作量计算标准
注:凡获准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单位不资助,按同级一般项目科技工作量的50%进行计算;学校与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按同级一般项目科技工作量的30%进行计算。
第二条 申请及获得各级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学校按表2的标准计算科技工作量。
表2 科研成果奖的科技工作量计算标准
注:(一)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社会科学成果奖,按表2中相应等级科技工作量的70%进行计算;获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分别对应表2中相应等级科技工作量的50%进行计算。
(二)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申报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凡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的,学校给予认定科技工作量。申报国家级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计200分;申报省(部)级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计100分。
(三)申报科研成果奖,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校是获奖单位,按我校排名次序m,教职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科技工作量的1/(m*n)进行计算。在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同一获奖项目中,我校有多名教职工参与,则只为排名最靠前的教职工计算科技工作量。
(四)科研成果奖可依市、省、国家级逐级申报,获得的各级科技工作量可重复计算。
第三条 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术论文依据现行的《湖南工学院期刊认定办法》核定论文级别,再按表3计算科技工作量。
表3 学术论文的科技工作量计算标准
备注:
(一)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教师作为通讯作者的,按教师为第一作者对应计算科技工作量的1.05倍计算。
(二)对于与我校签订了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的学校,指导其学生发表的论文,培养学校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我校导师为通讯作者并署名湖南工学院,按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对应成果的等级计算科技工作量。
(三)我校教师与外单位合作的论文,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并且我校教师为通信作者,按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对应成果的30%计算科技成果计分。
(四)我校教师作为外单位兼职博导或硕导,指导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并作为通讯作者署名湖南工学院,按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对应成果的60%计算科技工作量。
(五)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协议,在读博士期间形成的第一作者成果(或在学校的正式引进协议中已明确说明的论文成果)以博士培养单位为第一单位署名、湖南工学院为第二单位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可按表3相应等级计算科技成果计分。
(六)《SCI》分区以科技工作量统计年度对应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正式发布的《JCR期刊分区表》(大类)数据库为准;《SSCI》期刊分区数据以科技工作量统计年度对应的科睿唯安(Clarivate Analytics)正式发布的《JCR期刊分区表》数据库为准。
发表的论文只按最高标准计算科技工作量,不重复计算。ESI热点论文和ESI高被引论文是论文的附加引用属性,可以与论文同时计算科技工作量。
(七)以下情况不属于科技工作量计算范围:在以上各类中文类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和子刊等发表的论文;非学术论文的成果,如学术论点综述、短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会议综述、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特殊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著、编著、译著),按下列标准计算科技工作量: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按每万字计算100分,不超过1000分;正式出版的编著、译著,按每万字计算50分,不超过500分;出版字数15万字以下不予计算科技工作量。
第五条 凡我校获上级部门的科研基地、学科建设,按表4的标准计算科技工作量。
表4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的科技工作量计算标准
备注:
(一)新增省级科普基地按表4第9项的20%计算科技工作量;新增市级科普基地按表4第13项的20%计算科技工作量。
(二)平台立项以相关管理部门正式下达批文为准。
(三)平台验收以通过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以上并发布通知为准。
第六条 对依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以湖南工学院为唯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按下列标准计算科技工作量:
(1)申请阶段,每项国际发明专利、国家发明专利计500分;每项国际、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30分。
(2)获得授权,每项国际发明专利计、国家发明专利计500分;每项国际实用新型、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70分。
(3)专利转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的发明专利成果转化计3000分。
第七条 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发明人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发明专利,基于申请专利时与外单位签订的联合申请协议中约定的我校利益占比额作为权重因子,其科技工作量按照第六条中各相应工作量数额乘以我校利益占比权重因子计算。
第八条 获校级科研先进奖,按下列标准计算科技工作量:科研管理先进单位计500分,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计300分,科研标兵计300分。
第二章 科技工作量申报、受理、审核与科研绩效核发
第九条 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的成果原则上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由申报者所在部门统一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相关附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索引或转载原件或有效查询证明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结题证书或结题文件和复印件等。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和有关附件的,不计算科技工作量。
第十条 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审核申报的科研成果。每年1月集中受理上一统计年度的科技工作量申报。科技工作量酬金统计结果在学院校园网公示,由项目负责人进一步核对确认,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制作科技工作量酬金发放表,按每分10元的标准核发相应的酬金,财务处发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院内外多人合作的平台(含基地、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团队(群体)等,科技工作量由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提交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描述的第一作者指成果署名第一顺序的作者;本办法中描述的通讯作者指成果署名中第一顺序的通讯作者。
第十三条 科技工作量酬金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财务处代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争议事项,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管理办法》(湖工科〔2020〕1号)和《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湖工政发〔2019〕23号)中第三章科技类奖励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