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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4-22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预防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但不限于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在线教学等;所称教学单位包括所有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部门涉及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如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和二级教学单位(部、中心)教学管理机构;所称教学服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网络信息中心、招投标管理与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二章差错和事故的界定与分类

第三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是指在教学工作中,教师或者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和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较轻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是指在教学工作中,教师或者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和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或恶劣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四条 教师和工作人员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和服务部门的教学管理差错和教学管理事故责任由该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重大教学事故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根据其主观意识、影响程度分为差错、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六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标准见《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见附件1)。其他未列入但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受理与认定

第七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受理与调查:

1.当事人或督查、检查人员发现教学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评中心)报告。发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但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部门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列为同一事件责任人。

2.教评中心受理教学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开展初步调查。

3.当教评中心初步认定某教学异常情况属于教学差错或一般教学事故时,由教评中心负责开展事件调查。

4.当教评中心初步认定某教学异常情况属于教学管理差错、教学管理事故或者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时,交由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其进行全面调查。

5.教学事故调查小组由教评中心负责召集,小组成员由教评中心、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涉及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调查过程中涉事部门予以回避。

第八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的认定:

1.教学差错由教评中心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形成认定意见,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

2.教学管理差错由教学事故调查小组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形成认定意见,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

第九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评中心、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工会、教务处的负责人组成。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教学事故认定意见,并出具《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表》(见附件2),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教职工如遇急病或意外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和班级学生,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利影响。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责任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情况,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

第四章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结论,对差错或事故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1.教学或教学管理差错认定后,由差错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处理,并在本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

2.一般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3.严重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推迟1年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重大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推迟2年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推迟3年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外聘教师、合同制教师一律解聘。

5.经认定后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记入差错或事故责任人的个人业务档案。

6.涉及到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刑事责任方面的教学事故,除按本办法处理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应在受理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和结果公布,并由教评中心将《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见附件3),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交事故责任人签收,达到教育与警示目的。事故责任人拒绝签收且未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诉的,视为认同对其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纪委办提出复议申诉并提供相关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证据,纪委办在接到复议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20〕33号即行废止。

附件:1.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2.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表

3.湖南工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 附件【7 附件3.docx】已下载
  • 附件【7 附件2.docx】已下载
  • 附件【7 附件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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