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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湖工党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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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湖工党发〔2020〕6号

 

湖工党发〔20206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 现将《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0513

 

 

 

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44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和《湖南工学院章程》《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党委委员等涉及分管(协管)工作的议题必须出席会议,其他情况一般应当出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处长、法律事务科科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研究某一议题时,分管院领导应当到会。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者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决定和决议的贯彻方案。

()研究部署学院教学、科研、财务、人事、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审计与监察、后勤保障、基本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等全校行政工作。

() 研究学院“三重一大”规定提出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学院其他重要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资金筹措与资金投入、较大额度预算以外资金使用(含不可预见性的预算追加),年度预算内未列明具体内容且金额较大的项目,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重要设备与大宗物质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合同、学校财经制度、重大支出项目、资金借贷项目、国有资产使用和租赁、重要资产配置与处置等问题。

()审议以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院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院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研究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安排、院长工作报告以及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研究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实施意见和措施,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通报或者交流工作情况和信息,听取学院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二级教学院(部)的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十)讨论酝酿需提交党委会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分管院领导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者解决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属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事先酝酿成熟,经各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由牵头单位的分管院领导提出。申报议题需填写《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在会议召开的前三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会议材料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汇总议题,报院长确定。

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者经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提交院长办公会。有关领导小组、委员会等组织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由有关组织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仍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以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应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经院长确定后,党政办公室负责发布会议通知,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如议题涉及涉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提前报送会议材料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

第五章 程序与规则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地报告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围绕中心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或者决定。对于只需要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的事项,如无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会议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包括:对提交讨论决策问题的结论;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主()办人;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酝酿机制。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以授权院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者授权院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或者由院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批的重大事项,院长办公会应当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后,送相关院领导审核,由院长签发。

党政办公室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纪要的起草和初审工作。会议纪要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发布。对于事关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经院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开。议题原件、记录、会议纪要签发件、会议纪要等材料送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保密的院长办公会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六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的单位负责执行落实。对院长办公会明确由有关单位执行的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分管院领导要积极组织、推进分管单位执行落实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重大事项执行落实的进展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对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者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条 如在院长办公会决策后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照原决议或者决定执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应当及时提请院长办公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对原决议或者决定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结论应当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巡察办对全校各二级单位执行落实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予以督查或者催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51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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