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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6-12-31 打印本页


省直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现将《省直单位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单位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经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商定,在省直单位建立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机制。为规范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机制,应遵循“以人为本、雪中送炭,多方资助、专款专用,量力而为、先急后缓”的原则,把特困帮扶与“互助关爱、传递温暖”正能量系列活动结合起来,与困难党员慰问统筹起来,分期分批帮助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二章  帮扶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帮扶对象以省直困难行业、困难单位和长期患重病、家庭收入低、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致困的离退休干部及遗孀为主(包括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及遗孀)。

第四条  遭受重大疾病、重大变故、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所在单位进行帮扶后仍很困难的离退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帮扶申请。

(一)离退休干部因患重大疾病,个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负担住院费用较高,且子女无赡养能力,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离退休干部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经济损失过大或本人受重伤、家人致残,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离退休干部长期抚养残障子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因患病、受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其他需要重点帮扶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帮扶标准

第五条  帮扶资金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份集中申报审批。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适时申报审批。

第六条  省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的帮扶申报工作,并建立特困帮扶对象台帐。

第七条  帮扶资金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困难情况向省委老干部局提出帮扶申请。申报时须提供单位申请报告、《省直单位申请帮扶的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花名册》、《省直单位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资金发放审批表》;

(二)省委老干部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审定,确定帮扶对象名单,并将帮扶对象名单反馈给申报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

(三)确认公示没有异议后,申报单位将公示结果报省委老干部局并领取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帮扶对象。

第八条  根据困难程度,对帮扶对象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以内的帮扶补助。

第四章  资金渠道与管理

第九条  帮扶所需资金主要从省委老干部局慰问特困离退休干部的原有渠道解决。

第十条  省委老干部局负责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定期对帮扶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特困离退休干部及遗孀帮扶资金,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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