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2-04-05 打印本页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2004621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适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科研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教育部决定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科委)作为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
  

第二条 

社科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勇于开拓创新;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4.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
  

第三条 

社科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社科委委员的代表性,应兼顾其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地区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著名学者。
  

第四条 

社科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适时调整,委员本人也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社科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社科委按学科门类分成十个学科组,包括:(1)马克思主义研究;(2)哲学;(3)语文文字;(4)历史学;(5)经济学;(6)法学;(7)社会学和民族学;(8)政治学和管理学;(9)教育学和心理学;(10)国际问题研究。每一学科组由5-15人组成,由1-2人担任学科组召集人。
  

第六条 

社科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理机构。秘书处挂靠教育部社政司,由社政司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并由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科委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中央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研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重大问题,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管理举措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2.参与和指导学科建设规划、学术规范建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培养、优秀成果奖励和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等项工作的评议和评估。
  3.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八条 

社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由秘书长提议经社科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不定期举行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或学科组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社科委委员所在学校应为本校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社科委秘书处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供社科委委员了解秘书处工作及国内外社科信息;编制社科委所需活动经费年度预算,由教育部核拨。
  

第十一条 

本章程社科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社科委。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