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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科研诚信指导意见 校科技〔2025〕2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5-10-21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科研诚信指导意见

校科技20252号

第一条 为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湖南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面向全校科研人员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校科研人员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5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科研文件材料和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成果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进行归档并长期备查

第三条 各省级应用特色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及存储、使用、共享要求,确保数据管理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 全校科研人员应在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二级学院负责对科研诚信承诺书进行归档,并在每个自然年末将当年的科研诚信承诺汇总表提交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五条 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湖南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科研人员曾凭借撤稿论文不当获利,则由学校追回相应的利益

第七条 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如其出版当年所在期刊被列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则该论文在后续所有评审评价中均不予认可

第八条 学校教师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把关。

第九条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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