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科研活动规范指导意见
校科技〔2025〕1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精神,全面落实《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24〕11号)要求,在充分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的同时,明确科研活动行为边界,防范科研经费与科研活动风险,保障科研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遵循“事实为依据、信任为前提、自律为关键”的原则,为项目负责人提供自律性操作指引,不增设新的行政审批环节,致力于构建“激励+自律”的科研管理机制。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活动规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享有经费使用自主权的同时,必须自行建立并系统保管与项目科研活动相关的材料,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须遵循业务真实、票据合规、内容相关原则,所有报销凭证应具备充分证明力。严禁发生以下行为:(一)编造虚假合同、协议,虚构测试化验、材料采购、会议、印刷等经济业务;(二)虚开、篡改或使用虚假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差旅单据等)进行报销;(三)重复报销或将同一经济业务化整为零、拆分报销以规避审批与监管;(四)通过其他非规范渠道支付项目经费。
第五条 劳务费支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承担首要责任;(二)所有劳务费发放必须基于实际发生且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劳务活动;(三)报销时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湖南工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完整记录劳务提供方基本信息及其工作详情;(四)严禁任何虚构人员信息、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或向未实际参与研究的无关人员发放劳务费的行为。
第六条 设备购置与使用须遵循预算相符、资产匹配、效益优先原则。严禁发生以下行为:(一)编造虚假采购需求、虚构设备验收材料或购置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二)设备采购预算与实际购置价格严重不符且无合理解释;(三)违反资产管理制度,造成资产流失、长期闲置或私自挪作他用;(四)化整为零拆分设备采购合同以规避招标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