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2〕30号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年11月10日
湖南工学院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开展科学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研究方向必须与地方和国家支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解决地方和国家重大科技、经济问题为己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为地方重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集中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学术团队,成为探索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和新型科研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及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创新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四个层次,自科类、社科类和科普类三个平台类别。
(一)国家级创新平台:
自科类:国家科技部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发改委设立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社科类:教育部设立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设立的国家高端智库等;
科普类:中国科协组织设立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
(二)省部级创新平台:
自科类:国家其他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科技厅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发改委设立的工程实验室,教育厅设立的协同创新中心、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等;
社科类:省普通高校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设立的湖南省社科研究基地、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等;
科普类:由省社科联设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省科技厅设立的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湖南科协组织设立的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国家各部委设立的国家相关领域的科普基地。
(三)厅局级创新平台:
自科类:其他省厅设立的创新平台,如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经市科技局批准设立的创新平台,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等;
社科类:经市直局批准设立的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科普类:由市社科联设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和各省厅设立的相关领域的科普基地。
(四)校级创新平台:
经学校批准依托我院相关单位或由我院相关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的创新平台,包括自科类校级产学研培育平台和校级重点实验室,社科类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第四条 创新平台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及厅局级创新平台的申报条件:
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申报。
第七条 筹建校级创新平台的必备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创新平台及其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特色,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支撑。
(二)有较好的学术积累,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承担建设上一级创新平台的能力。
(三)具有管理能力强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群体。校级创新平台的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含专职管理人员1人),其中固定人员不能在同一挂靠单位的同级别创新平台中重复出现,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创新平台第一负责人。
(四)与外单位共建的创新平台应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条件,共建单位应是国内外知名企业,负责人必须为我院在职教师,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平台固定成员中,校内成员不少于7人,外单位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50%,博士比例不低于50%。
第八条 校级创新平台的申报程序
(一)教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湖南工学院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教学院部(科研机构)组织初审和论证,报送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立项论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批准立项建设。
(三)教学院部(科研机构)组织创新平台编制《湖南工学院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进行论证,报送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查,《湖南工学院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创新平台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申报时,校企双方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建设投入、研发地点、成果归属等内容;立项批准后,校企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书,到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备案,并同时挂牌进行建设。
第十条 创新平台建设要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是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校创新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
(三)对创新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四)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平台;
(五)组织或支持平台开展学术活动等。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在岗位编制、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研究场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对创新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其主要职责是:
(一)人事处负责为创新平台引进人才提供政策保证,落实平台建设所需编制,在实行人员聘用制、流动制及分配方式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二)财务处负责落实学校对创新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落实创新平台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的配套资金;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创新平台设立专用账户,委派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工作;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支持创新平台不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出国访问、合作研究、聘请专家、引进人才、召开国际会议、专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合理配置学校资源,为创新平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如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等;为专家和访问学者等提供研究室及后勤服务;为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所依托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是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创新平台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
(二)落实研究人员的配备;
(三)组织协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四)协调和提供创新平台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配套和后勤保障;
(五)对创新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六)落实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建设发展、年度考核、验收评估等具体日常工作,创新平台每年需提交年度报告;
(七)建立完备的学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等。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创新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二)编写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聘任科研人员;
(四)积极筹集科研经费;
(五)编写创新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须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由7-9人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本创新平台内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尽量吸收年富力强的同行专家。
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创新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审议创新平台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校级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的成立和调整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的管理实行以学校为主、依托教学院部(科研机构)的方式。创新平台负责人的变更、团队成员的变化必须以书面形式于每年上半年开学第一周到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申请与审批。在合作期间内,共建的创新平台共建企业要求变更或终止的,经学校同意后向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报备。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七条 凡通过国家、省、市等部门和学校审定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学校将根据相应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进行建设。挂靠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必须将创新平台列入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推进建设。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建设期间,负责人在挂靠单位的领导下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工作进展,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评估的依据。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创新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若有人员变动,平台负责人应向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备案,备案之日起的成果方可纳入考核范围;若平台负责人发生变动,须由所在教学院部(科研机构)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应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的网站,作为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在本创新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本创新平台名称;属创新平台的固定人员,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时的相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在发表时也应标注本创新平台的名称;申报奖励、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配套)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创新平台每年提供配套的建设资金,以保证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创新平台的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按照中央财政资助建设金额的1:2配套,建设金额不超过1000万;对省级创新平台按照省级财政资助建设金额的1:1配套,建设金额不超过300万;对厅局级创新平台有财政资助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经费配套。
对校级创新平台按4-10万元/年,若建设期内升为厅局级、省部级或国家级创新平台则停拨后续年度建设经费。
国家级自科类和社科类科技创新平台如无资金资助,按20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国家级科普类科技创新平台如无资金资助,按10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省级自科类和社科类科技创新平台如无资金资助,按10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省级科普类科技创新平台如无资金资助,按5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厅局级自科类和社科类科技创新平台如无资金资助,按5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厅局科普类科技创新平台如无资金资助,按2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所有创新平台资助期与创新平台建设期一致,按创新平台相关批文、管理办法执行。如无建设期,则资助3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自科类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分为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和其他经费。
设备购置费指为平台建设而购置或自制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多学科共享的、先进适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图书等。其开支比例为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50%以上。
维修维护费主要用于与平台建设有关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的改建、实验耗材购置和实验设备检测等。其开支比例不超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20%。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评审费、印刷费(不超过5%)、专家咨询费和外聘人员劳务费(不超过5%)、开放课题研究经费等费用。
社科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分为设备购置费、维护维持费和其他经费。
设备购置费指为平台建设购置或自制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先进适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图书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等,其开支比例为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25%以上。
维护维持费主要用于与平台建设有关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的改建,软件的升级更新、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其开支比例不超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35%。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评审费、印刷费(不超过10%)、专家咨询费和外聘人员劳务费(不超过5%)、开放课题研究经费等费用。
科普类平台建设资金分为设备购置费、维护维持费和其他经费。
设备购置费指为平台建设购置或自制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展板、展教仪器、模型、实物标本、音响、实践设备、器材、演示设备、展柜以及其他科普设备的费用等。其开支比例为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50%以上。
维护维持费主要用于与平台建设有关的场馆和展厅改造、建设、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电子出版物、网站建设、报刊、宣传册、图书等。其开支比例不超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总额的30%。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评审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和外聘人员劳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自科类和社科类省级以上平台可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吸引校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平台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平台开放课题的设置、管理与审批按照《湖南工学院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湖工科〔2020〕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述经费使用中涉及到的合同管理、票据管理、报销和审批流程等参照《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湖工政发〔2022〕2号)第六章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平台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平台每年需向学校提供年度使用预算计划。年度预算经费原则上在本年度使用完毕,若有结余,须在建设期内使用完毕。建设期结束后,当年通过验收的平台,结余经费可结转1-2年使用;未通过验收的平台,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九条 平台的经费预算可在符合上级政策和建设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调整。需填写平台经费预算调整表,经平台负责人签字后,交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备案,并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处。平台的经费预算调整每个学期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国家、省部级和厅局级创新平台,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创新平台主任负责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审核,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查、备案后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校级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年度考核,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年度工作总结,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对照的考察方式,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可用的科技资源的根据,对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工作进展缓慢,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拨后续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部级和厅局级创新平台建设期满,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周期评估。为确保评估合格,力争优秀,在主管部门正式评估前6个月,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将对创新平台的迎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级创新平台建设期满评估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创新平台应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按要求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支撑材料,经依托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审查以及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校级创新平台进行评估。考评小组依照《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创新平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期满2年,学校组织校级创新平台的验收考核。对未通过验收或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创新平台,将冻结还未使用的经费和追回部分经费,平台依托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和负责人可在接到通知一年内,完善有关平台材料,并提出延期一年验收申请、提交整改计划,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解聘创新平台主任或对创新平台予以撤并,平台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同类计划项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冻结有关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湖工政发〔2020〕12号)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