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级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2〕14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9-14 打印本页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年9月5日

湖南工学院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加强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指校内原值单台套人民币在20 万元以上(含)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教学科研仪器。其它仪器设备可以自愿加入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是指校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开放,与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共享,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鼓励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状态良好,具有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可以不纳入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或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撤销:

(1)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或以上的;

(2)使用年限达到 10 年左右,经确认属于原理落后、技术淘汰的或者已损坏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原有技术参数要求的;

(3)为了某项特定科研项目而开发研制、试制、定制的非标产品,经确认不适合开放共享的;

(4)属于国防、军工涉密或涉其他国家秘密的;

(5)交通车辆、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生产设备;

(6)其它经大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

需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中撤销的仪器,由设备所属二级单位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科研仪器交科技和校企合作处,教学仪器交教务处备案并撤销。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的副校长担任,组员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网络信息中心、招投标中心、保卫处、后勤基建处、材料分析检测中心、工训中心以及各二级学院(研究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职责为:指导制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统筹并指导开发共享工作,研究解决开放共享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过程和成效。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研究院、工训中心、材料检测中心)两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和教务处作为学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和大型教学仪器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 对开放共享设备的名称、功能、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学校网站统一公布。

3. 制定《湖南工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并将预约使用情况及时传达给二级学院(研究院)。

4. 组织、引导二级学院(研究院)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人员参加开展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5.负责组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作。

6.受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二级学院(研究院、工训中心、材料检测中心)及其实验中心(室)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2. 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共享仪器设备完好。

3.成立仪器设备价格评议小组,制定设备收费标准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4. 与预约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保持信息沟通,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5. 做好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6.为使用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7.遵守本管理办法,定期接受考核评估,及时报送总结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鼓励教师、科研人员、高年级本科生兼职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必须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实验等任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妥善安排校外服务,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提升使用效率。

第十条开放共享仪器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工训中心、材料分析检测中心)按照“专管共用、成本补偿、非盈利性”的原则、建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收费标准执行;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收费;若无相关标准,由二级学院(研究院、工训中心、材料分析检测中心)征集部门的意见拟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科研仪器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统计,教学仪器由教务处统计,之后送学校财务处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设备原值收取设备维修维护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具体可以参照如下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的费用。

2. 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6%÷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通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一般为1400小时,专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一般为800小时。

3.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

4.方案实施管理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上述三种费用的10%-20%进行测算。

5.税点:目前大型仪器共享的税点按2%测算,如之后有调整,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总收费=(1+2+3+4+5)。

各二级学院(研究院)要组织对所辖20万以上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仪器进行定价。该工作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负责统筹,由二级学院分管实验设备的副院长承担具体管理,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各二级学院(研究院)需要针对每台仪器组建一个价格评议小组,小组不少于7人,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熟悉仪器性能及仪器运行环境,并了解仪器使用和管理的人员,以及资产、财务、审计、招投标等相关工作人员。每个仪器定价后,要将仪器简介(含图片)、技术指标、收费标准、安装地点、预约方式、仪器联系人(一般为二级学院仪器管理员)标注清楚,形成运行公告,模板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优先校内师生,收费价格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外收费价格按收费标准收取,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统一入口,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新增仪器设备须在验收建账时同步纳入共享系统,严禁平台和个人违规私自承接或开展有偿服务工作,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作为个人牟利工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如违反本条规定,将视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罚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校内外用户仪器设备共享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服务收费采用内部划转入账、银行转账和到财务处缴费三种方式办理。

校内共享通过内部划账方式办理的用户,审批手续如下:校内用户在我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上下载《湖南工学院预约送样申请单(校内用户)》和《湖南工学院大型仪器共享使用经费划拨单(校内用户)》,连同可以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的经费卡去财务处划账,单次划账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单次划账金额在3万(含)-5万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单次划账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校内共享通过银行转账和到财务处缴费方式办理的用户,可从学校财务处开具发票,在可以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的经费卡中报销,报销手续参考《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仪器设备校外开放共享服务收费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办理。仪器设备使用费由财务处收取后,可开具票据。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分配,由财务处核算税费后对收入每年一次实施,分配方案如下:(1)按学校创收收入管理办法,由学校留10%作为管理费。(2)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20%作为学校统筹经费,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管理,用于大仪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升级、税费补贴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大型仪器共享管理业务费,包括出差、调研、培训、劳务等;(3)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的40%为设备维护维修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作为设备维护维修费的补充费用。(3)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的3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直接成本,由财务处负责分配到各提供共享服务的仪器和设施所在的二级学院(研究院、工训中心、材料分析检测中心),由各提供共享服务的仪器和设施所在的二级学院(研究院、工训中心、材料分析检测中心)管理。年度结余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可以结转使用。大型仪器共享资金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大型仪器运行稽查制度。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和教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专家对二级学院(研究院、工训中心、材料分析检测中心)大型教学科研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程度、使用记录等进行现场督导核查。

第十五条学校将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次数和收入、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工作将采取院(系)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纳入所属二级学院(研究院)年度绩效,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六条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立项、运行及维修费用投入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对设备进行调拨等措施。

第十七条校院两级平台应建立仪器设备的持证上机和操作技能定期培训制度,针对学校师生开展仪器设备的实验操作技能和应用培训,满足师生自主使用设备开展实验的需求。仪器设备的独立使用资质证,由设备所在的平台培训、考核并审定后由实管处统一备案和发放。具备独立使用资质的师生方可预约自主使用设备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各级平台在为用户提供共享服务、实验分析测试数据和结论的同时,需要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规范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海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实施监管与稽查,相关单位(部门)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海关的监管与稽查。对于违反海关监管与稽查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仪器运行公告模板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邮箱:nic@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