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级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关于学生参与的​科学研究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2〕15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9-14 打印本页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关于学生参与的科学研究成果认定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年9月5日

湖南工学院关于学生参与的科学研究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工作,推动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学生均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我校学生参与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认定

(一)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对于无通信作者的期刊,则我校教师应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工学院作为第一单位,视同为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并依据学校相关科研管理文件规定给予指导教师计算科技工作量和科技成果绩效;在教师的职称评聘、评奖等相关学术评价中,该论文视同教师本人的论文成果。

(二)学生作为第一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湖南工学院作为专利权人所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视同于教师本人的专利或著作权成果,并依据我校相关科研管理文件规定给予计算科技工作量和科技成果绩效;在教师的职称评聘、评奖等相关学术评价中,视同于教师本人的专利或著作权成果。

第四条我校学生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作为第一发明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或参与教师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在评优、评先时给予倾斜。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的所有学生的学术成果按此办法认定。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邮箱:nic@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