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9年12月30日
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设立奖励资金账户,按评审结果从该账户向获奖集体(个人)发放奖金。该账户列在党政办公室,签支依据为校务会议评审通过的奖励结论,发放程序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奖励原则:奖优秀、奖创新、奖成果、奖效益;奖励范围:全校教学、科技、管理的先进集体(项目)和先进个人奖励(大学生奖励按有关文件执行);奖励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校级。
第四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有关奖项。
第五条 所有申报的成果必须具有“湖南工学院”的署名,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为我校师生员工。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申报获得的校外集体项目奖励,其学校配套的奖励总额的分配比例为:获奖者90%,组织申报部门(含二级学院、部、处、室等)10%;由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在获奖者中分配的比例为:项目组90%,相关管理人员10%。
第七条 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自动丧失当年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奖励的申报及获奖资格。
第二章 教学类奖励
第八条 教学奖励种类:教学成果类、教师嘉奖类、教学业绩突出类、教学建设与研究类、指导教师业绩突出类、教学管理类、教研教改论文类。
(一)教学成果类奖励是对由湖南工学院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各级各类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二)教师嘉奖类奖励是对由湖南工学院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各级各类教学名师、教学团队、优秀创新创业指导老师等进行的奖励。
(三)教学业绩突出类奖励是对由湖南工学院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各级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含信息化教学竞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四)教学建设与研究类奖励是对由湖南工学院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双一流项目”(含专业建设、专业平台类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师资队伍建设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等立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五)指导教师业绩突出类奖励是对由湖南工学院推荐参加并获得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创新及创业活动竞赛、文艺体育类竞赛等赛事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六)教学管理类奖励是对由湖南工学院推荐申报并获得的教学管理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七)教研教改论文类奖励是对在各级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高层次的教研教改论文的湖南工学院教职工个人进行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项目及其标准
第一款 教学成果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40 |
二等奖 |
20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20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3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0.8 |
二等奖 |
0.5 |
注:本表格中奖励金额指国家级、省级政府类奖励和校级奖励金额,下同。
第二款 教师嘉奖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2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5 |
省 级 |
4 |
优秀创新创业指导 教师 |
国家级 |
1 |
省 级 |
0.5 |
示范教师 |
校 级 |
0.8 |
模范辅导员 |
校 级 |
0.6 |
第三款 教学业绩突出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含信息化教学)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3 |
省 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6 |
三等奖 |
0.3 |
校 级 |
一等奖 |
0.3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第四款 教学建设与研究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专业建设 (一流专业、认证通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专业等)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2 |
平台类建设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验室、开放性实训基地、优秀教学实习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育中心和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创新创业示范高校、虚拟仿真实验中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建设、三全育人试点单位等)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2 |
课程建设 (五大金课)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2 |
校 级 |
0.1 |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注:1.项目指教研教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精品项目、研究项目、队伍建设项目等);2.教育部高教司立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照省级其他项目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重点 |
2 |
其他 |
1 |
省 级 |
重点 |
0.5 |
其他 |
0.2 |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科技处同级别科研项目进行奖励 |
规划(优秀)教材 注:1.规划(优秀)教材指教育行政部门下文认可的教材;2.教材主编按相应奖励等级金额*1/N进行奖励;副主编按相应奖励等级金额*0.5/N进行奖励。(N代表同层次人数;单本教材奖励额度不超过奖励额度上限。) |
教育部规划(优秀)教材(国家级) |
3万元/门 |
湖南省教育厅规划(优秀)教材(省级) |
1万元/门 |
第五款 指导教师业绩突出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课外科技创新及创业活动 ( 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创新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金奖 |
8 |
一等奖/银奖 |
5 |
二等奖/铜奖 |
3 |
三等奖 |
2 |
省级 |
特等奖/金奖 |
3 |
一等奖/银奖 |
2 |
二等奖/铜奖 |
1 |
三等奖 |
0.5 |
学科竞赛 注:1.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主办或组织的竞赛活动项目;2.教指委组织的竞赛按同级别政府类奖励金额*0.5系数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4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 |
省级 |
特等奖 |
1.2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1 |
三大球类竞赛 注:1.三大球指篮球、足球和排球;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三大球类竞赛按相应政府类奖励金额*0.5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第一名/金奖 |
2.5 |
第二名/银奖 |
1 |
第三名/铜奖 |
0.5 |
省级 |
第一名/金奖 |
1 |
第二名/银奖 |
0.4 |
第三名/铜奖 |
0.25 |
文艺与其他体育类竞赛 注:1.大运会、代表湖南工学院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文艺体育类竞赛活动(认定标准:证书或获奖通知上加盖政府部门公章);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金额*0.5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第一名/金奖 |
0.5 |
第二名/银奖 |
0.2 |
第三名/铜奖 |
0.1 |
省级 |
第一名/金奖 |
0.2 |
第二名/银奖 |
0.08 |
第三名/铜奖 |
0.05 |
毕业设计(论文) |
国家级 |
0.2 |
省级 |
0.1 |
大创项目 注:结题后奖励 |
国家级 |
0.5 |
省级 |
0.2 |
注:1.学科竞赛和文艺体育类竞赛以教务处当年度公布的赛事项目为准;2. 课外科技创新及创 业活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类竞赛等奖励按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款 教学管理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优秀教研室、优秀实验室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2 |
校 级 |
0.5 |
示范教研室/示范实验室 |
校 级 |
1 |
第七款 教研教改论文类
序号 |
论文登载刊物 |
奖励金额(万元)/篇 |
1 |
科技处认定奖励期刊 |
由科技处核定金额 |
2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0.2 |
注:论文必须发表在教育类专刊或者非教育类刊物的教育专栏上;论文发表在各级各类刊物的增刊、副刊和子刊等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条 教学奖励时间以项目获批、项目获奖、项目完成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项目必须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教材除外),获奖人为湖南工学院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学奖励申报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的申请人不予奖励。
(一)教研教改论文、著作、教材的奖励,应提交封面、封底、目录、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 教学成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应提交学校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各类教学竞赛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双一流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要提供相应的立项与结项文件。
第十三条 集体类奖励为团队成员共有的,项目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总奖励性绩效的50%,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对成果业绩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所在单位(学院)批准并审核,分配结果后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审议通过后发放,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奖项,按最高一级奖励;对同一奖项,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奖励高于学校奖励的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对于有建设年限的“双一流项目”(如专业建设类、平台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奖励金额立项后发放50%,结题或验收后发放50%。
第十六条 教学奖励受理项目必须是由政府组织的项目、学校当年度认可公布的教指委(含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项目或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文件中未涉及的新增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如确有必要由教务处提出奖励类别、级别和金额,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十八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教学类奖励,学校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性绩效。
第三章 科技类奖励
第十九条 科技类奖励包括:项目立项奖、项目成果奖、论文专著奖、授权专利奖、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科研先进奖。
第二十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科技奖项,若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以下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给予本校指导老师奖励60%,在籍学生奖励40%,指导老师应在科研成果中署名,若同时有几位指导老师,奖金自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科技奖励标准
第一款 项目立项奖
(一)凡获地厅级及以上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纵向项目并被立项单位资助,给予如下奖励:
项目类别 |
项目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备注 |
国家级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 |
30 |
国家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按照国家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60%奖励。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 |
1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
8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子项目/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子项目/专项项目等其他国家级项目 |
5 |
省(部)级项目 |
教育部重点项目、省科技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 |
5 |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市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按照省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40%奖励。 |
教育部一般项目、省科技厅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 |
3 |
教育部青年项目/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其他部委办科学研究项目等 |
0.8 |
其他省级项目(含各类专项) |
0.2 |
市(厅)级项目 |
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 |
0.2 |
|
市(厅)级重大/重点/青年项目 |
0.15 |
|
市(厅)级一般项目 |
0.05 |
|
(二)凡获准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单位不资助,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学校与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三)凡获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横向项目,待项目验收之后,按到账经费给予如下奖励:
到账经费 |
奖励标准 |
备注 |
1000万及以上 |
2% |
最高不超过30万 |
500万(含)-1000万 |
3% |
最高不超过20万 |
100万(含)-500万 |
4% |
最高不超过15万 |
100万以下 |
5% |
最高不超过4万 |
第二款 项目成果奖
(一)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申报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凡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的,学校给予科技成果奖申报资助费。资助标准如下:
申报科技成果奖级别 |
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类 |
哲学社会科学类 |
国家级 |
0.8万元/项 |
0.4万元/项 |
省(部)级 |
0.4万元/项 |
0.2万元/项 |
(二)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的项目获科技成果奖,学校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800 |
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特等奖 |
450 |
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 |
90 |
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 |
50 |
省(部)级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特等奖、省科技进步特等奖、国家国防技术发明特等奖、国家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等 |
50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创新团队奖、省自然科学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国防技术一等奖(含进步奖、发明奖、杰出人才奖)等 |
40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省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家国防技术二等奖、光召科技奖等 |
20 |
省自然科学三等奖、技术发明三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国家国防技术三等奖等 |
10 |
市(厅)级 |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产学研合作 (科技成果转化)奖等 |
1 |
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等 |
0.6 |
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等 |
0.3 |
(三)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第十七条第二款(二)相应等级的70%奖励;获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根据我校科技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认定的级别,分别对应第十七条第二款(二)相应等级的50%奖励。
(四)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专利奖,学校按如下等级奖励: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
15 |
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
12 |
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
10 |
省(部)级 |
湖南省专利奖特别奖 |
30 |
湖南省专利奖一等奖 |
10 |
湖南省专利奖二等奖 |
5 |
湖南省专利奖三等奖 |
3 |
(五)申报科研成果奖,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校是获奖单位,按我校排名次序m,教职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奖金的1/m*n进行奖励。
(六)项目成果奖可依市、省、国家级逐级申报,获得的各级奖励可重复计奖。
第三款 论文专著奖
(一)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篇) |
特别奖 |
《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科研论文 |
50 |
ESI高被引 |
ESI热点论文(全球0.1%范围内) |
10 |
ESI高被引论文(全球1%范围内) |
5 |
被SCI收录数据库中文章他引次数达10次以上(不累计奖励) |
0.5 |
收录奖励 |
被《SCI》、《SSCI》收录的一区论文 |
5 |
被《SCI》、《SSCI》收录的二区论文 |
3 |
被《SCI》、《SSCI》收录的三区论文 |
1 |
被《SCI》、《SSCI》收录的四区论文、被《EI》、《A&HCI》收录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
0.5 |
会议论文被《SCI》、《EI》收录 |
0.3 |
期刊及期刊源奖励 |
《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2 |
被《人民日报》(理论板)、《光明日报》(理论板)、《求是》全文刊载的理论文章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
1 |
在《SCI》、《SSCI》、《EI》期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0.5 |
在CSCD、CSSCI期刊源上发表学术论文 |
0.5 |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0.3 |
在CSCD 扩展版、 CSSCI 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
0.3 |
(二)论文第一通讯作者按第十七条第三款(一)相应等级的30%奖励,若第一作者单位为湖南工学院老师,则通讯作者不予奖励;与学校签订博士协议,在读博士期间以博士培养单位署名为第一单位、湖南工学院署名为第二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可按第十七条第三款(一)相应等级奖励。
(三)《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公布的《JCR期刊分区表》(大类)为准;《SSCI》期刊分区数据以科睿唯安(Clarivate Analytics)当年公布《JCR期刊分区表》为准。
(四)论文发表的刊物被多次“转载”、“收录”时,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在以上各类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和子刊等发表的论文;非学术论文的成果,如学术论点综述、短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会议综述、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特殊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六)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著、编著、译著),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按0.1万元/万字计算,不超过3万元;正式出版的编著、译著,按0.05万元/万字计算,不超过1.5万元;出版字数10万字以下不予奖励。
第四款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
(一)新增国家级“双一流”学科:100万元/个
(二)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50万元/个;
(三)新增硕士(含专业硕士)学位点:100万元/个,新增硕士(含专业硕士)学位立项建设点:20万元/个;
(四)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25万元/个;
(五)新增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5万元/个;
(六)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20万元/个;
(七)新增省部级“双一流”学科:30万元/个
(八)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20万元/个;
(九)新增省级科技创新团队:15万元/个;
(十)新增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0万元/个;
(十一)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5万元/个。
(十二)新增厅局级(含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院士工作站:3万元/个;
(十三)新增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万元/个;
以上奖励经费获批立项发50%、验收合格发50%。
第五款 授权专利奖
对以学校名义获得专利权的项目,给予如下奖励:国际发明专利50000元/项,国家发明专利30000元/项;国际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项。
第六款 科研先进奖
获校级科研先进奖,给予如下奖励:科研管理先进单位5000元/项,科研管理先进个人3000元/项,科研标兵3000元/项。
第四章 管理类奖励(集体)
第二十二条 先进集体奖
本奖项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授予的各类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的单位或集体(含学生组织),以及获得学校授予的各类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的单位或集体(不含学生组织)。
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5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2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2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
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2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
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5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3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元。
第四款 被学校党委、行政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处级单位奖励5000元,科级单位奖励2000元。此类奖励仅适用于以 “湖工党发”、“湖工政发”文件确认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评估验收优胜奖
第一款 通过湖南省新设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每个专业奖励10000元。
第二款 通过教育部新增硕士学位(含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及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或审核评估,酌情进行专项奖励。
第三款 通过其他评估验收,若为全校性工作,每个项目奖励20000元;若为单项工作,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
此条第一款奖金发放教评中心,由教评中心与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共同分配;第三款奖金由牵头承担评估任务的责任部门分配。
第五章 管理类奖励(个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类个人奖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学校授奖的教职员工。对于上级未分配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经竞争性评审而获奖者,奖金全额发放;对于上级分配了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非竞争性获奖者,按下列条款奖金的70%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者的奖励
第一款 获得国务院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50000元。
第二款 获得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20000元。
第三款 获得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的奖励
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元。
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元,其中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等,每人奖励2000元,被授予湖南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的,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元。
第四款 被学校党委、行政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600元。此类奖励仅适用于以 “湖工党发”、“湖工政发”文件确认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立功人员的奖励
第一款 被国务院授予一等功者,奖励5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二等功者,奖励2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三等功者,奖励10000元。
第二款 被省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20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5000元。
第三款 被市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5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2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按照《湖南工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九条 申报时间:原则在每年的3月15日至3月31日对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进行申报。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来年申报奖励一次,以后不再考虑。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受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并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三十条 申报奖励时,申请人(单位)需将书面申请,连同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交本单位(部门)进行初审(需负责人签署意见)汇总,由初审单位(部门)根据申报奖励类别(教学类、科技类、管理类),分别交受理部门(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党政办公室)进行复核归档,再由受理部门根据复核程序最终提交院务会审定。
校内其他奖励的评审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奖励标准依据本办法制定。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其奖励标准根据性质分别报教务处、科技处、党政办公室核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的同一成果(业绩)按最高标准奖励,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二条 各项获奖成果(业绩)涉及到多人或多部门合作完成的,由排序最前者领奖,合作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三十三条 校、内外多人合作的项目、项目成果均按项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论文按篇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著作、专利均按部计奖。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奖励原则但本办法未涵盖而学校有文件规定的奖项,按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未涵盖而学校也没有文件规定的奖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相近条款,按本办法的奖励导向性,予以参照核定。对于符合奖励条款但不符合或不能较好符合奖励原则的,经慎重审核,可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各项奖励结果(业绩)均须进行有效公示,争议期为15天。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所有奖励均为税前所得,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税收,税金由财务处代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教学类奖励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科技类奖励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管理类(集体和个人)奖励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湖工政发〔2013〕62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