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试行)
(湖工教〔2013〕28号)
第一条 为适应 “三重一高”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调动学生学习与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基础理论实、专业技术精、工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绩点制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获得学位、评先评优评奖等的标准。
第三条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一)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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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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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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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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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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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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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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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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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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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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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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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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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级等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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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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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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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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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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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及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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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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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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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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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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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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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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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级等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第四条 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绩点计算公式为: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绩点=学年所获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学分-2.5+1。当计算结果少于或等于0时,以0计;当计算结果少于或等于5时,按实际数值计;当计算结果大于5时,以5计。
第五条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其中,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计算公式为: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学分绩点=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绩点×2.5。
重修、补考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重修、补考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0.6。
第六条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学年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学年修读课程的总学分。
注:学年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指该生该学年在所修课程上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包括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绩点。学年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指该生该学年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包括不及格课程学分和2.5个应获得的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
第七条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应用。
(一)学生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标准,相同年级的相同专业统一排名。
(二)学生各类奖励的评选打破班级界限,以相同年级的相同专业为单位,以学生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为标准进行。
(三)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及以此为主要标准的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3级本科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