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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

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工教字〔20091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和整体实力。学院将不断加大对“质量工程”实施的经费投入和组织管理。“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将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各类津贴享受的重要考评指标。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师管理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质量工程”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和学院配套资助等。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中旬前,向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财物配套支持、进度与质量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三、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质量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经专家验收合格后推荐申报。

第九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院“质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类别,确定建设项目,组织申报。院级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求,或对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项目参与人一般不少于五人。

 

 

 

四、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并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确定项目建设与培育目标,安排项目进程,分配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与培育。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

第十二条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照申报材料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一式三份,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各一份,自留一份。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目标;

2.建设进度和工作计划;

3.经费使用计划;

4.预期完成结果和成果形式。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各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须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详细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论证会后向负责人核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将作为拨款、年检和经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书面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国、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还需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五、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项目检查前,项目负责人应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总结;项目检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向检查专家汇报建设与培育进展情况,检查专家对存在不足的建设项目可向项目负责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专家组可建议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予以撤销或者归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中止或撤销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项目验收(包括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验收和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条 国、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检查与验收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执行。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依据《湖南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如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依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