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本科“双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湖工教〔201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学本科教学中使用外语进行教学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推行“双语”教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语”教学是指在教材选用、课堂讲授、课程作业与考试等教学环节全部采用外语或外语和汉语并用的课程教学模式,使学生能够运用两种语言进行学习,达到既掌握专业知识又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的目的。
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不属“双语”教学范围。
第二章 课程建设
第三条 教师要求
1.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其教学工作得到同行及学生的好评;
2.用中文讲授过所设的专业课程,深受学生欢迎;
3.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准确地把握“双语”教学课程的主要内容,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第四条 课程要求
1.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案、课程进度表等必须用外文撰写;
2.外语授课课时不少于50%;
3.课程作业与考试试卷使用外文,建立“双语”教学课程试题库;
4.具有一整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参考材料,供学生选用。
第五条 教材选用
注重教材的先进性、学术性和授课对象的接受能力,原则上要求选用最新出版、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外语原版教材。
第六条 课程开设
课程开设和任课教师由所在院(部)负责审查,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试讲,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案、课件、习题、教师试讲等。
第七条 产权归属
湖南工学院“双语”教学课程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校所有学生,相关教学院(部)和任课教师必须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要制定单位“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确保教育质量。高新技术领域的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类专业以及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必须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教学课程,其它专业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双语”课程的教学。
第九条“双语”教学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外语基础,“双语”教学课程宜在二年级以后开设,且每个专业在同一学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不应超过两门。同时,在组织“双语”教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在课程开课前,充分征求学生意见,根据学生意愿决定全部开设“双语”教学课程或既开设汉语教学课堂,又开设“双语”教学课堂,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第十条 学科知识的传授仍是“双语”教学的核心任务,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应充分遵循学生的学习认知规律,处理好“双语”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合理进行“学科知识、语言技能、思维习惯”的有机整合,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和最新成果,逐步学会利用外语在专业知识领域进行学习、交流、工作和思维等。
第十一条 对于因师资条件,短期内难以按要求进行“双语”授课的课程,可以先采用外文教材、汉语讲授的方式,使教师积累教学经验和总结教学方法,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最后过渡到“双语”授课。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由校、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任课老师作为课程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建设期为2年。
第十三条 如课程负责人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由所在院(部)、课程建设负责人及时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课程的质量监控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年对课程建设质量和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对教学质量不符合要求、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课程,学校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任课教师“双语”教学资格。
第十五条 建设期满,课程负责人向所在院(部)提出自评申请,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初评和推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课程的验收评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量计算、经费及奖励
第十六条 被学校确定为建设期内的“双语”教学课程及以后的课程教学,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非“双语”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5倍计算。
第十七条 经立项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每门课程资助5000元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双语”教学课程负责人优先享有国内外外语培训、学习等机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