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探究式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工教〔2013〕23号)
为实现学校“三重一高”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探究式课程建设旨在推进探究式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能,实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探究式课堂教学方法改革要求实现理念、实践、效果三方面的重要转变,即把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把以教师灌输为主的教学方法转变为以导为主、双向交流的教学方法,把单纯考核理论知识的考试方法转变为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推进的建设原则,要求各专业的核心课程都能逐步开展探究式课程改革,各教学单位组织建设3-5门探究式示范课程,充分发挥示范课程的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全校的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各教研室、各教学团队应在探究式课程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各教研室主任、各学科和专业的带头人应带头参与,推动探究式课堂教学方法改革。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探究式课程建设内容主要表现为:
1.树立问题引导,教学互动,致力于提高学生学习思考能力的教学理念,并贯彻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2.从知识、能力、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着手进行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案的整体设计;
3.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课程的特点在教学中积极采用适合本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开展启发式教学、多元互动教学、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合作式教学、情景教学、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实现教与学双向互动,教学相长,充分调动和激发教与学两个积极性。
4.充分应用网络课程、教学课件等现代教学技术。教师应建立个人教学网站,加强网络课程建设,构建网络课堂,与学生进行积极的教学互动,建立和丰富电子教案、网上作业系统、网上讨论系统、网上测试系统和辅导参考材料等网络教学资源。
5.采用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过程性和多元化的考核方式,改变单一的集中闭卷笔试和一次性终结考试的方法;建立双向、沟通式的考试信息反馈机制。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探究式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根据建设水平分为试点课程、示范建设课程和示范课程。推行校院两级联动的探究式课程教改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学院自主开展探究式试点课程建设,学校重点推进示范建设课程项目。
第六条 探究式示范建设课程每学年组织立项一次,每次立项3-5门,一般安排在上半年。探究式示范建设课程由开课院(部)推荐,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教务处将审议结果公示一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文公布。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 探究式示范课程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具有教学改革的意愿;
2.可以是一类课程,也可以是一门具体课程;
3.以教学课件、教案、课程改革设计等多种形式报送;
4.全校各专业均可报名参加申报。近两年重点面向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和教育部卓越计划专业的本科课程。
5.同一门课程必须以团队形式来申报,参与人员应为申报课程的主讲教师,课程主持人一般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探究式示范建设课程立项后由教务处进行管理与验收,由校教学督导团对探究式示范建设课程进行听课指导。
第九条 探究式示范建设课程项目的建设期为一年,在建设期内应举办一次全校性公开课和一次学院(部)公开课,提交一篇以上的高质量的教研教改论文。
第十条 探究式示范建设课程建设期满,由课程负责人申请,经教务处组织验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如果建设期满而不具备验收条件或经评审未通过的,可以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一般在4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十一 条 探究式示范建设课程验收考评内容及方式:
1.教学效果评价:根据学生反馈表、督导评价和学院(部)意见等方面来综合评价教学效果。
2.学生受益情况:通过主讲教师汇总的学生论文、作品、参赛结果、平时作业,以及学生评教、课堂教学情况调查表等综合反映学生受益程度。
3.教学特色:借助网络课程记录、教师课程总结和教学观摩活动等多种形式评价课程的建设特色。
4.教学研究:通过网络课程建设、课程研讨会、教学研究论文等形式来评价教学研究情况。
第五章 保障机制与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学校探究式课程的建设和规划。教务部门、教学质量监控部门负责探究式课程的校内指导、检查、评估和考核。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探究式课程的选拔、推荐、申报以及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探究式课程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拨付一定的项目建设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探究式课程负责人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在各类课程进修计划中对探究式示范课程负责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