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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湖工教字〔200916号)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树立优良的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学严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做好教学工作。

第二条 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 每年新增的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主办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 新开课教师在担任授课任务前均应按要求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授课。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3.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经帮助指导后仍无改进者;

5.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虽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7.根据《湖南工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停止授课资格者。

 

 

 

 

第三章 教师的教学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向教研室择优推荐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教学进度,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3.根据学院的规定,对学生考试、考核命题和进行成绩评定,除接受教务处组织的复查外,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形式的干预。

4.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部和学院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5.有权了解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中与本人有关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教书育人,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充分发挥课程教学的育人功能,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要经常与学生及所在系、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推荐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或其它教学资料。

4.按学院的教学规范,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院要求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严格考试纪律;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试卷分析和成绩报送工作;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工作。

7.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四章 教师教学纪律和教学行为规范

 

第八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纪律。

1.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2.教师应服从学院、系部安排的一切教学工作,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等;

3.不得擅自停课、旷课、调课或代课;

4.教师应提前到达授课地点,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

第九条 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

1.教师在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并按规定填写教学进度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系部、教务处。

2.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3.任课教师要管理好课堂秩序,每次上课时均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学期抽查点名应不少于上课次数的1/3。考勤登记表交系部存档。

4.教师必须用普通话授课(外语课及双语教学课程除外),板书工整、图示清晰。如无特殊情况,教师应站立授课。

第十条 课堂教学礼仪规范

上课铃响后,教师要宣布上课,在学生起立致意后,教师向学生回礼并正式开始上课。下课铃响后,教师方能宣布下课。

1.上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班长或其他班干部发出“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并向老师问候致礼;教师回礼后发出“请坐下”口令,上课正式开始。

如果两节或两节以上的课连上,课间休息教师发出“休息”口令,师生休息;下节课上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即开始上课。

2.下课:教师发出“下课”口令;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互致“再见”。

 

第五章 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课时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课程教案等。其中课程教案由任课教师保存备查,其它教学文件由系部和教务处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的依据。教务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制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各系部组织完成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教学计划由学院审核批准。经批准的教学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要求制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并对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或教学环节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报学院批准执行。

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教学环节安排;考核办法;建议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按照规定填写课时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

第十五条 课程教案是主讲教师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的授课框架,是以授课单元为单位编写的教学具体方案。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在深入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课程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风格,编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案。

 

第六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教学过程包括备课、授课、课外指导、布置及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成绩评定等。

第十七条 备课

1.任课教师课前应了解学生的专业、相关课程等基本情况,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拟定练习题和思考题。

2.做好教学软件、教学模型、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科学合理地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课前须经培训获设备使用资格,熟练操作多媒体教室设备,并提前安装教学课件及相关软件。

3.教师应按要求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工作,参与集体备课。

第十八条 授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尽量将本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引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教学情况调整讲授方式,积极采用研究式、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力求使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第十九条 课外指导

1.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学习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2.任课教师应定期安排课外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体现因材施教。

第二十条 布置及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

1.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2.认真批阅学生的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予以批改。

3.对无故不交作业的学生,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完成作业,杜绝抄袭现象。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环节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其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在评定成绩时酌情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5.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湖南工学院实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按照《湖南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与学生成绩评定

考试与学生成绩评定按照《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评选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按《湖南工学院关于“示范教师”评选的有关规定》评选“示范教师”,定期组织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并对优胜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外籍教师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学校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