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湖工学位〔2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学风建设,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包括本科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相关的教职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机构
各二级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在论文评阅阶段,评阅教师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涉嫌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本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调查小组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调查核实行为。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初审认定材料,并做终审认定。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院在校学生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院在编教职工的,学院将依据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院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院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