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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关于加强实验室建设的若干意见(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关于加强实验室建设的若干意见

(湖工政发〔201341号)

 

为推进我校内涵式发展,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确保“三重一高”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验室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保证。

学校党委、行政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建设工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相关的问题,加强对实验室管理队伍的指导和培训,加大投入,积极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院(部)要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作出规划,提出加强建设的措施和要求,促使实验室建设能够适应学校发展的要求,符合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逐步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

二、明确实验室职能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2.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3.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4.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

5.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科学设置实验室

1.设置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1)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2)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加强科学管理,有利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3)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形成特色。

2.设置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符合设置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2)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3)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4)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5)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6)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3.设置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1)由院(部)提出设置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填写申请报告;

2)经教务处、资产处论证,学校负责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

4.实验室的调整和撤散,要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由有关院(部)提出申请和论证,经教务处、资产处论证,学校负责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

四、加快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从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1.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水、电、通风等设施纳入学校基建及修缮计划,环境设施条件的改善要纳入后勤工作计划;人员配备、培训提高与结构调整要纳入人事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和物质保障纳入教育事业经费和物资工作计划。

2.学校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实验室、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投入。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在加大校本投入的同时,要探索社会融资、社会合作等多种途径,以加快实验室建设速度。

3.教学院(部)提出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由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如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发展、资源配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调整。各院(部)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服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4.根据需要和实际,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执行学校有关创收的规定,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5.实验室的建设要讲求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机时定额考核,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6.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考虑房舍、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应该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7.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改变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经费用途和完成时间,若需变更,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组论证、并报学校负责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8.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校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表示该建设项目结项。

五、理顺实验室管理

1.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能是统筹协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务处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建设的业务牵头主管部门,资产处是实验设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日常性具体工作由各院(部)负责,各院(部)应确定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本院部的实验室工作。

3.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由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丰富的实验教学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实验室主任由院(部)推荐,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由校长聘任,聘期为3年,可以连任,院(部)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是否续聘、解聘的建议。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在政治上分别享受正、副科长级干部待遇,经济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在实验室工作中,实验室主任接受校、院(部)两级的监督和指导。

4.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岗位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5.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人事处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对完成的各项工作以“工作日志”方式予以记载。为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相关人员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聘任、职称评定、工资晋升及奖惩的依据。

6.学校通过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大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力度。

六、改善实验室运行条件

1.设立实验室工作维持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支出、实验教学研究等活动支出。

2.完善实验室办公条件,确保每个实验室安排一间办公用房,配备至少一台工作电脑、一套打印设备和档案柜,每位实验室工作人员拥有一套办公桌椅。

七、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和考核

1.实验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在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与劳动保护制度及其他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通过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实验室队伍、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经费使用、实验室日常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工作等进行网络化管理,做到随时查询、统计与分析,并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数据。

2.学校每两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评估,评选示范实验室,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实验室,相应实验室主任应在年度晋职、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各教学单位每年度都要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加强平时工作中的随机抽查,随时掌握实验室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实验室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实验教学、器材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