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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研教改课题立项与管理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教研教改课题立项与管理办法

湖工教字〔2010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研究,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取得丰硕的教育教学成果,同时为使学院教研教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教研教改项目面向全院教职员工,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学院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4年,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湖南工学院教务处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研究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聘请有关学科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以及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五条 院内各教学和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研究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院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根据学院所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自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各教学和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择优向学院推荐,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受理全院的申请项目,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各项评审工作,以最终确定年度立项课题。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人员落实到位,且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2.重点教研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一般项目申请人应为我院正式在职人员。

3.承担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新项目,但承担一般项目者可以申报重点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重点项目经初次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一般项目则由教务处组织院内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评审通过项目须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终审。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市级、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课题的配套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院内课题经费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经费报销时课题负责人持《湖南工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经费使用卡》,按院有关财务制度核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教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和版面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费;、

5.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教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如电子课件、教学资料制作等方面的劳务费等,但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各研究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研究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 项目实施的研究条件;

3. 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五条 各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工学院教研教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一式3份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课题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对原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务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撤项的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七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题。结题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南工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鉴定证书、正式出版物复印件(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结题或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课题的结题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结题评审。一般课题则由教务处审定结题,并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报送《湖南工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结题报告书》,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学院予以向更高一级组织申报该课题,或申报教学成果奖,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对课题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其它市级、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