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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管理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管理办法

湖工教字〔2010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提高我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院积极倡导并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从事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为完善此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三条 申报成果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成果材料包括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申报书、成果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及成果支持材料、在成果实践过程中获得的原始资料等。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

(一)院内首创的;   

(二)在院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

(三)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
      (一)纯理论性、探讨性的论文;
      (二)只有论文或总结报告的;
      (三)没有在学院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需填写我院统一制作的《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能反映该项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系(部)、处提出申请。属于系(部)的经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向教务处推荐申报;属于处室的处室自行组织评审通过后,向教务处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向所属单位申请,经所属单位评审同意后,向教务处推荐申报。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不限,但个人(成果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教学成果。

第十条 集体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成果的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对获奖项目的研究人员由学院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前的材料准备、组织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 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出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报教务处,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者,记入本人业绩考核,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等的重要依据。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予以通报,收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获得院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具体推荐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发放院级教学成果奖奖金。

第十八条 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院按《湖南工学院校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试行)》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