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湖工教字〔2010〕38号)
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老师可以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课程考试中,将书包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或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三)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六)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七)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三)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
(四)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作弊;
(五)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六)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
(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三)组织作弊;
(四)已经受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要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六条 处理程序
(一)对于考试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向其宣布。
(二)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考场检查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由监考老师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将违规情况及时汇总公布,并将汇总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下文。
(四)对学生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院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五)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