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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湖工教〔201438号)

 

教师业务档案是高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师资管理、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真实记录。它以教学、科研为主线,以服务于教学管理为目的。为规范教师业务档案归档内容,加强教师业务档案管理,更好地提供利用档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记录,是教师参加考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源。

第二条 建档对象:凡在我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实验人员、外聘教师、兼职教师均在建档之列。

第三条 管理人员:教师业务档案由二级学院(部)指定专人负责并报教务处备案,中期如有更换,需及时申报。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部)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内容:教师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教师基本情况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聘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岗位培训、业务进修、课程进修、访问学者等)、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批文、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专业或行业任职经历证明材料

2.教学情况:任课教师各学期承担的教学任务(授课情况、指导实践教学情况、指导学生竞赛情况)、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情况、具有代表性的教案、教师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辅助资料等。

3.教研科研情况:教学改革立项、科研立项、发表专业论文和教学论文复印件、论著、重点建设课程(含双语课程、示范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实践教学项目立项、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团队等材料。

4.考核情况:包括校教学督导组听课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对教师授课评价、教师和学生对教学管理岗位完成工作评价、年终考评结果、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等。 

5.奖惩情况:教师业务及其它工作取得的成绩或失职事故受到的奖惩及相关记录等材料。教学获奖证书复印件、教学研究成果获奖证书

6.其它情况:未收录在以上项目中的情况。

第五条 材料收集: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教师业务档案材料。 

1.对新分配或调进的专任教师,自到岗之日起即开始建立教师个人业务档案,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平时收集与立卷归档工作。 

2.对现任专任教师的教学业务档案采取本人送交与部门收集相结合的办法。

3.对需进入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性文件、业务性材料,一律用黑色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不得将圆珠笔书写的材料进入档案。

4.对上述应归档的教师业务材料,在平时收集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立卷归档,并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5.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要求者,接受人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 

6.移交时双方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第六条 档案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每学期对教学档案进行一次全面地统计和填写。外聘教师和兼职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负责。

第七条 档案查阅:凡因职称评聘、选优、评奖等情况需查阅、复制教学档案的,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师业务档案封面

 

         2.教师业务档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