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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关于示范教师评选的有关规定(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关于示范教师评选的有关规定

湖工院字〔20107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师认真、积极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示范教师原则上从专任教师中产生,但教务干事及实验室专职人员作为特例可以参加评选。

第三条 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示范教师评选,考核期限为评选年度的前两年。

第四条 推荐示范教师候选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考核期内每年课程教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排名在本教学部门的前5%

2.考核期内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或报纸上公开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2篇为教改教研方面的论文,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3.考核期内每年至少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省级各类课题1项,或主要参与至少1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 示范教师评选程序

1.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教师经系部推荐,确定为示范教师候选对象。

2.示范教师候选对象根据自己两年来的综合表现写出总结报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会议上进行自我述评。

3.示范教师候选对象所在的教研室和系部通过集体讨论对其两年来的表现做出综合评价,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4.教学督导团对候选对象听课并进行教学效果评分。

5.教务处组成专家评议组到候选对象所在教学单位和所担任课程教学的班级听取系部领导、教师同行和学生反映,写出书面评议意见,并对各候选对象课程教学考核分数和教学督导团教学效果评分各按5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分。

6.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示范教师候选对象的现场自我述评和书面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教师公示名单。

7.学院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示范教师的评选过程,并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公示三天。如有不同意见,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重新讨论确定。

第六条 示范教师推荐名额原则上不平均分配到各教学部门,示范教师的总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七条 原则上同一教研室不得有两人同时被评选为示范教师。

第八条 示范教师在示范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1.每年度无偿地举办两次全院性的公开课。

2.每年度无偿地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第九条 示范教师应在每学期第二周之前根据其承担的义务,向教务处提交执行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施。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示范教师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教学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教务处的书面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示范教师的资格。

第十一条 示范教师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示范教师在示范期内,必须达到本规定第三条的各项要求和完成本规定第八条的各项义务;如未达到以上要求,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实后取消其示范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教师在示范期内完成了所承担的义务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示范教师津贴共计8000元。

2.自然成为当选年度的院级优秀教师。

3.自然成为当选年度省市级优秀教师的推荐候选对象。

4.如果年龄符合要求,自然成为当选年度的院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候选对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0年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