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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54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是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校企共建的实验(实训)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本办法也适用于校企共建的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与分管资产工作的副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担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处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学院实验室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二)聘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审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是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组织教学单位起草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具体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配合财务处核拨实验教学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五)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的实际,拟定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配合教务处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实验室建设具体方案及其论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负责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宏观管理;

(四)负责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值、仪器设备利用率及用房面积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评估的归口部门,其职能是: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目标要求,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考核体系,并组织开展考核与评估。

第十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学院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机构设置、 实验队伍建设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定岗核编、进修培训及考核工作,实验教师及人员的有关待遇的制定及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包括二级学院(教学部)、工程训练中心)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教学单位成立实验中心,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院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学院的安排,检查监督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依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四)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料,组织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五)组织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应选择素质高,热爱实验室工作,管理和组织能力较强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统一聘任。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在学院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应不低于教育部及湖南省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实验室建设的程序是:

(一)各教学单位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填写《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或科技处;

(二)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院内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购置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审批实验室建设方案;

(四)学院下发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五)相关部门按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六)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

(一)教学单位按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在每年末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在下年初组织一次专家论证会议,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实验室项目建设周期为1-3年。

(二)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经费,下达资助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比率应达到85%以上。

(三)教学单位负责推荐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经学院审批后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在建设期间,负责人人选要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如需改变原计划任务书内容,应按立项程序报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否则学院将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整个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多层次分级的原则进行。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专业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等现代化实验基地,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学单位之间共建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对共建实验室,在仪器设备投入、实验经费、人员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学院管辖的实验中心,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作用与效益。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教学单位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金,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实验项目。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在实验室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控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检查合格的实验室,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湖南工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存和管理化学药剂;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漏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实验材料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根据学院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和教学单位的考核细则,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实验教学、实验队伍、仪器设备管理与效益、环境与安全、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人 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组成部分,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团结协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实验室规模、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量、仪器设备状况及专业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和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学院的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认真指导实验;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强化学生的实验技能;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二)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建立健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搞好档案管理,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使用记录;按维护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养等工作,努力提高其完好率;积极进行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利用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按要求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完成实验中心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开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级实验(实训)中心均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逐步实现对学生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实验室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开放的时间、内容和管理方式。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原则上演示性与验证性实验不纳入开放实验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教学,实验室可以采取计划内开放实验与计划外开放实验两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开放,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效益。除学院课程表安排的教学实验时间外,所有学生均可预约进入开放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或进行实验操作。

(一)计划内开放实验(实训),即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各实验室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全院学生公布本学期该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学生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开放对象是:实验学生(5人以上)和指导教师。

(二)计划外开放实验(实训),即计划外科技活动与训练开放实验。计划外开放实验,采用项目驱动制。实验室的开放项目是: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各级“挑战杯”项目、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各级“学科竞赛”项目(政府类)、学生自主项目及教师科研转化项目。实验室开放对象是项目组成员。

(三)计划内开放实验(实训)应优先于计划外开放实验(实训)安排。

第三十五条 开放实验安排采用网上预约的形式确定,实验小组需制定详细实验计划。课外科技活动项目立项后,由相关人员将项目录入系统,学生自主项目及教师科研转化项目进入系统的审批由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实验中心主任发布所在教学单位开放实验室及可用时间。项目组成员协调好自身时间后进行网上预约,实验室所在教学单位的实验中心主任审核通过后项目组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实验作品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对实验结果给予验收评定,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导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探索性实验的教师,应具备在实验室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一学期进行计划内开放实验项目所需实验消耗材料预算,由教务处审批。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与技术管理人员,其工作量按照“总量控制,分块划拨”的方式,按教学单位核算和发放。

第四十条 计划外开放实验(实训)产生的耗材费、仪器设备费及教师课外指导费等费用在已立项的项目经费中列支,由进行实验的各个项目组自行解决;对于学生自主项目及教师科研转化项目,暂不设置指导教师工作量及酬金;已列支指导工作量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工作量。

 

 

第七章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归档项目和内容

1.实验室基本档案

1)实验室基本情况材料,如:建立时间及批准文件、人员情况、设备情况、实验用房情况等。

2)实验室其他材料档案。包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投资效益分析、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上级指示等。

2.实验室人员档案

实验室人员档案,包括:实验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等记载,考核情况、进修、培训情况,各种奖惩情况、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等。

3.实验室规章制度档案。

包括:历年来学院下发的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文件及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本实验室制订的规章制度。

4.实验教学档案

1)实验教学文件,如: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

2)实验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教师备课笔记(含试讲试做报告),实验教学日志、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单及实验项目开出情况等;每门实验课开出率统计、实验记录(包括计算机上机记录)、实验人时数统计等。

3)实验教改档案: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自制教具及使用情况记载,论文成果,学生小发明、小创造样品和文章,学生设计创新性实验报告,第二课堂活动记载等。

5.仪器设备档案

1)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批复文件等;

2)购置单价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从申购到仪器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期间的全部档案材料;

3)订货合同;

4)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5)开箱记录、装箱单;

6)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等;

7)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9)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

10)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使用、检修、故障事故处理记录等;

11)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6.上报文件档案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年需上报的实验室管理信息文件。

7.实验室获奖信息档案

1)评奖通知;

2)获奖实验室材料;

3)获奖人员材料;

4)评奖结果通知。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收集、管理实验室的文档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工作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实验室工作材料,按照《湖南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类存档管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22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