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教务处欢迎您!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信息下载 > 教学制度 > 正文
湖南工学院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湖工教〔2015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提高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更好地调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积极性,鼓励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水平,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名额

1.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经学生申请、指导老师推荐,二级学院申报,均可参加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二级学院申报的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不超过该学院应届毕业设计(论文)总数的5%

2.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含外聘),均可参评优秀指导教师。各二级学院根据参评条件按当年指导教师人数5%的比例向学院申报。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要能达到培养方案目标要求。

2.毕业设计(论文)能反映学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知识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3.毕业设计(论文)能体现学生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能力。

4.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材料翔实可靠,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文字精练。

5.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范,符合学院要求。

(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1.所有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没有出现教学事故。

2.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中认真负责,敬业爱岗,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培养学生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3.毕业设计(论文)有关教学文件填写详细、认真、规范。所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资料均符合规范化要求。

4.积极配合二级学院、教研室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期、中期进度检查和答辩总结工作。

5.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和质量,能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与水平加强指导,指导方法适当,水平较高,且每次检查、指导有书面修改意见和指导记录。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严格按评分标准公正地评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6.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中至少有一份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三、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

1.各二级学院于每年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一周,组织申报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进行公开答辩,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小组进行初评。

2.各二级学院完成初评后,向学院申报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3.学院成立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选,具体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4.二级学院向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须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审批表;

2)毕业设计(论文)纸质版;

3)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电子文稿;

4)湖南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汇总表。

对报送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须在《湖南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审批表》上签署具体的意见。对未按时完成评选工作或未按规范要求报送材料的,将视为放弃评选资格,学院将不予评审。

5.学院汇总申报材料后,由专家组根据《湖南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指标体系》,本着从严把握、宁缺毋滥的原则,对申报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并向全院公布评选结果。

(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1.二级学院在广泛听取教研室主任、教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从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中评比推荐。

2.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湖南工学院优秀指导教师评价体系》对指导教师进行评分,确定优秀指导教师名单,教务处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公布评选结果。

3.二级学院向学院推荐优秀指导教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优秀指导教师推荐表;

2)教师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和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

四、奖励

1.根据《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对学生获得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老师进行奖励。

2.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将编入《湖南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

五、对评选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如发现有剽窃、抄袭、作假等严重问题,学院将撤销对学生和指导教师奖励,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22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的有关规定》(湖工教字〔20104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