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湘教发〔2026〕13 号)及《湖南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湖工政发〔2024〕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转专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规范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全程接受学生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坚持学生中心原则,优先保障对某一专业有明确兴趣、特长,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学生转专业需求。
第五条 坚持能力适配原则,转专业应兼顾学生原有学业基础、能力专长与目标专业培养要求,避免盲目转专业,确保学生能够适应目标专业学习。
第六条 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等,合理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人数,避免出现专业生源过度失衡。各专业历次转出的学生总数不超过该专业招生人数的20%(以该专业高招到校人数为基数)。各专业历次接收转入的学生,原则上不增设自然班;若确需增设自然班,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坚持特殊群体优先原则,入学后身患特殊疾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应优先予以考虑;留级、休学、退役后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的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招无法进入原专业学习的,可以按学科、专业相近原则转入新专业。以上各种情况须提供证明材料才可受理。
(一)入学后身患特殊疾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二)创业休学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政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创业领域与目标专业具备相关性。
(三)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供地方人武部出具的退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应集中办理,一般安排在大一学年春季学期、大二学年秋季学期开学1-3周内,大三及以上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超出规定学年确需转专业的,应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七条规定的特殊群体转专业,办理时间不在集中办理时间内,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教务处按照会签流程办理。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
(二)遵守校纪校规,无正在生效的违纪处分;
(三)具备目标专业所需的身心条件、学科基础,能够适应目标专业的教育教学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在招生时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新生注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1次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从外校转入、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六)以艺术、体育类录取入校申请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七)其他有失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中,教务处负责政策制定、牵头实施、学籍管理、考核录取、数据上报,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专业实行准入严控、资格审查、全程保密、脱密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思政审核、纪律审查、学风教育、住宿管理、稳定保障。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资格审核、科类批次把关、特殊类型限制、录取数据核对。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学业成绩、违法、违纪情况等进行初审;转入学院应根据转专业工作方案,对初审合格学生进行考核(可结合笔试、面试、学业成绩综合评定),重点考查学生的专业兴趣、学科基础和学习潜力。根据考核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报送教务处复审。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拟转入、转出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复审;复审合格名单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通过人员姓名、年级、原专业、拟转入专业、监督机关、异议反映渠道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发文确认转专业资格,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教务处组织核查,纪委办参与,核查属实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提前公布转专业工作细则,明确各专业转入名额、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考核方式、时间安排、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等关键信息。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湖南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首先向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按时参加转入专业组织的考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资格确认后,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发布后的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融入目标专业学习,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课程学分,由教务处、二级学院结合目标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未达到要求的课程,需按转入专业要求补修。当补修和重修课程学分之和≥16分,须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监督。教务处、二级学院应建立转专业工作档案,妥善保管申请材料、考核记录、公示文件等,以备核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三年,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转专业的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