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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7-09-29  

湖工政发〔20174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已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7825

 

 

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院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监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监察处、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校聘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合法、合规与适当并作出复查结论,形成复查结论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学籍、留级、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院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四)对学院做出的其它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不属申诉范畴。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二)学院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申诉,不得伪造证据。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受理范围;

(三)申诉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四)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书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听取申诉当事人的陈诉和辩解。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复查结论:

(一)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院务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当制作复查结论书并负责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复查结论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向学院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湖工院字200834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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