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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7-09-19  

 

湖工纪发[2017]10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

现将《湖南工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92

 

 

 

 


 

湖南工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774号)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73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营造教书育人、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教职工。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我校所有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我校副处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一般教职工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其他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举办公司和违规参与或参股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但也要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一般教职工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教职工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825日起,至20181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 2017825日-920)

学校成立湖南工学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见附件1,页码8),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于9中旬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校园网、qq群等渠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0734-3452056)、电子邮箱(jjjc@hnpu.edu.cn)。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上报联络员相关信息(见附件5,页码19),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按要求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 2017921日-930)

各二级党委(党组织)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副处级及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页码1016),没有违规参与的填写基本信息后其他内容填无,表末本人承诺亲笔签字,《个人情况报告表》需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阅签。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有涉及此类活动的按要求填报《个人情况报告表》,没有涉及此类活动的,则必须打印签定《个人承诺书》(见附件4)签字上报。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汇总收集本单位所有人员报告材料的同时,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页码17),于930日前上报校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教学大楼1013室)。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校纪委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3.整治查处阶段( 2017101日-20171231)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校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校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校专项整治办对各党委(党总支)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执纪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4.规范总结阶段( 201811日-2018131)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

    六、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发挥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委 (党总支)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 (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2.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学校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校纪委书记刘龙昌同志担任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由袁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本单位教职工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学校专项整治办。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中,瞒报、漏报有关事项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专项整治期间,校专项整治办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同时,校专项整治办将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专项整治办报告。

 

附件:

1.湖南工学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4.个人承诺书(参考模板)

    5. 清理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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