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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2-09-17  

湘治教费办通〔20121

 

各市州治理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现就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建设教育强省创造良好环境。

二、检查的内容

()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监管情况以及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的情况;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情况,以建校费、教师奖励基金会等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的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类捐资、赞助费等行为;

()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行为;

()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等行为;

()中小学规范教辅材料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偿代购和拿回扣现象;

()清理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对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改制学校进行复核,巩固成果;

()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是否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入园挂钩的费用,是否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外另行收费的行为;

()公办普通高中不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行为;

()不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一致的行为;

()高校招生实施 “阳光工程”,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高校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开展情况,扩大招生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违规收取转学费、转专业费和各类证卡工本费、押金、保证金等行为;

(十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不同形式向学校摊派课外读物或搭车收费等行为以及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十三)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是否健全,部门间的联系是否经常,工作是否协调,举报电话是否畅通有效等情况。

三、检查的范围及时间

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教育的办学和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主要以2012年为主,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县(市、区)、学校自查自纠 (9月20日前)。各级各类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无条件全部清退给学生。

第二阶段:市州治理办复查( 9月30日前)。各市州治理办要在学校和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复查。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自查中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严重违纪违规收费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阶段:省治理办抽查(10月中旬)。省治理办将重点抽查6个市州的中小学校及部分高校的收费情况,重点检查群众反映较多的地方和学校;查处和通报乱收费典型案例,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阶段:全面整改 ( 10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同时,要帮助和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治理办。省治理办对各地检查工作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四、检查方法

采取明察暗访、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以及查阅学校的收费记录和收费明细账,查看学生的教学课本和教辅材料、查看学校公示栏(牌)、查看有关工作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此次检查作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契机,加强领导,全面配合,突出重点。检查中,对性质恶劣、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性质恶劣,特别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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