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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四条第六款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1-19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解说】本项是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选拔任用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规范化、制度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但是,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虽已调离,但仍然违反组织原则,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权欲膨胀的表现,同时对下级和原任职地区、原单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

  《<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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