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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彭冲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0日 点击:

彭冲,男,学号22020240127,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网络工程2201班学生。该生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累计旷课14学时,其行为违反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22〕6号)》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彭冲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时间从2023年3月9日开始算起,至2023年9月8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同时取消彭冲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之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湖南省监委驻湖南工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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