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以《湖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5年修订)湖工学发〔2025〕1号》为指导,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测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新生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三条 测评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以科学成才观念为导向,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导向性、科学性、全面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二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四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一)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代表等。
(二)各专业(班级)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本专业(班级)班委会成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以《湖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5年修订)湖工学发〔2025〕1号》为指导,结合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测评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年级、专业、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并明确其职责;
(三)做好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接受和解释学生对测评结果的质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测评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六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认真组织、开展本专业(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二)负责审查核准相关测评数据;
(三)协调统一同专业班级间的测评平衡工作;
(四)填报测评工作的有关表格并汇总存档;
(五)做好综合测评成绩打分的相关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记录、保存工作。
第七条 测评程序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周期,测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九月一日至本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主要通过学生工作服务平台进行。
(一)根据学院测评细则,学生自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得分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生工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对于无需学生申报的条例由校院统一从后台导入数据,学院综测细则中均已标注。
(二)专业(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专业(班级)学生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修订,然后生成学生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
(三)专业(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向学生反馈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如有异议,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测评小组提出复评;无异议,专业(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将学生的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报送至所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四)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将学生的各项目详细加减分、综测成绩及专业(班级)排名情况以专业为或班级为单位进行存档;
(五)学生工作服务平台的申报及审核工作严格按时间节点进行,逾期不候。
第三章 测评细则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个方面。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分=“五育”课程成绩×60%+德育实践测评分×15%+智育实践测评分×10%+体育实践测评分×5%+美育实践测评分×5%+劳育实践测评分×5%+附加分(增值性评价)。
第十条 “五育”课程成绩
(一)“五育”课程成绩是指测评学年内所有课程的学业成绩;
(二)计算方式为:学年内所有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即正考成绩,因特殊情况办理缓考手续的为缓考后的第1次补考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即“五育”课程成绩=学年内所有课程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某门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三)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计分,以等级计算的课程,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折算分值。
第十一条 德育实践测评分
德育实践测评分由德育基准分、德育加分、德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考察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表现。德育实践测评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占比15%;其中基准分60分。
(一)德育测评基准分(60分)
政治态度等情况:德育基准分主要从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进行评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计60分。
(二)德育加分(上限为40分)(注: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等级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1、德育表彰: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市厅级计15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德育类媒体报道(非个人投稿):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褒扬者计20分,受到市厅级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褒扬者计15分,受到校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官网通报褒扬或学校表彰者计8分,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视情况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3、德育类公益活动: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经组织单位考核为优秀的,校级每次加2分,院级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受到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市厅级计15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个人荣誉:获得院级个人荣誉每项记5分(荣誉包括:优秀班主任助理等),校级个人荣誉每项记8分(荣誉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退役大学生、优秀创业大学生、优秀先进个人、优秀教官、优秀共青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年度人物、优秀教学信息员、芙蓉学子、自强之星等),市厅级个人荣誉每项记15分,省部级及以上个人荣誉每项记20分,标兵可在相应基础上再加4分(荣誉包括: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累计不超过20分。
5、集体荣誉:本学年某个集体单位获得院级、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及以上优秀集体荣誉的(荣誉包括: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等),负责人分别记5分、8分、15分、20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累计不超过20分。
6、学生职务、优秀工作者、优秀志愿者:
①各项学生职务凭盖有校级或院级公章的聘书或证明进行评定记分。
校 内 学 生 职 务 (注:不同职务可累加,累计每学年最高16分) |
记 分 |
校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12分 |
校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校院各协会(副)会长,学生教学信息员(副)站长 |
8分 |
被学院认定工作表现优异的班委(每班推三人),校院团委、学生会干事,校院协会(副)部长 |
4分 |
其他教学信息员 |
3分 |
其他班委 |
2分 |
②各项优秀工作者、优秀志愿者凭盖有校级或院级公章的证书或证明进行评定记分。
校内优秀工作者、优秀志愿者 (不同项目荣誉可累加,累计每学年最高10学分) |
记 分 |
校院团委、学生会年度优秀工作者 |
4分 |
学校大型活动的优秀工作者、优秀队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等 |
2分 |
校院各协会/社团举办各类校级活动中产生的优秀工作者、优秀志愿者 |
2分 |
7、献血加分:参加献血活动每次记2分,累计每学年最高6分(成分献血每学年只可加两次)。
8、党团活动:该学年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推优)记3分;该学年被接收为预备党员记5分;该学年完成青马培训,并获得青马结业证书记2分/人(仅限初次报名)。
(三)德育减分(下限为0)
1、处分、违法行为: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或其它违法行为的减100分。
2、政治表现扣分:存在政治态度有明显错误倾向,是非观念淡薄,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减100分。
3、不注意个人道德修养:言行举止不端、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等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扰乱校园秩序,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等,减30分。
4、网络不良行为: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和浏览、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和传播不良信息和不负责任的言论等,每次减30分。
5、宿舍违纪行为:所在宿舍检查有违纪行为的,宿舍成员每次减5分。
6、失范行为:穿拖鞋进教学区,带餐、食进课堂等失范行为每次减2分。
7、日常考勤扣分:课堂以及早晚自习缺勤者,扣6分/次,早晚自习迟到、早退者,扣3分/次。
8、青马未结业:青马未结业者,扣6分。
第十二条 智育实践测评分
智育实践测评分由智育基准分、智育加分、智育减分三部分组成,主要是对学生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智育实践测评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占比10%;其中基准分30分。
(一)智育基准分(30分)
参与规定的教学活动:智育基准分主要根据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参与规定的教学活动计30分。
(二)智育加分(上限为70分)
1、资格证书:
①该学年内通过计算机三级、英语(及其他小语种)六级考试、雅思考试5.5分以上、托福考试60分以上、教师资格证考试,记4分;通过英语(及其他小语种)四级考试、雅思考试4.5-5.5分、托福考试50-60分等,记2分。
②说明:同类别证书只记最高分,不重复计分。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普通话证书不予加分。累计不超过8分。
2、学科竞赛(学校单列名称赛事、A级赛事、B级赛事、C级赛事):
测评学年在各级学科竞赛中获奖,根据获奖证书上公章级别和参赛地点确定认定加分级别,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对应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注:同一赛道不同项目获奖都加分;同一比赛同一项目获得了多级奖项,取最高级别加分。)
学校单列名称赛事(累计加分上限为50分) |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0分 |
45分 |
40分 |
省部级 |
30分 |
25分 |
20分 |
市厅级 |
20分 |
18分 |
15分 |
校级 |
15分 |
10分 |
5分 |
院级 |
5分 |
3分 |
2分 |
A级赛事(累计加分上限为15分) |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5分 |
13分 |
12分 |
省部级 |
9分 |
7分 |
6分 |
市厅级 |
6分 |
5分 |
4分 |
校级 |
4分 |
3分 |
2分 |
B级赛事(累计加分上限为10分) |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分 |
9分 |
8分 |
省部级 |
6分 |
5分 |
4分 |
市厅级 |
4分 |
3.5分 |
3分 |
校级 |
3分 |
2分 |
1分 |
C级赛事(累计加分上限为7分) |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7分 |
6分 |
5分 |
省部级 |
4分 |
3分 |
2.5分 |
市厅级 |
2.5分 |
2分 |
1.5分 |
校级 |
2分 |
1.5分 |
1分 |
注:①学校单列名称赛事: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挑)、“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小挑)、中国青年“创青春”大赛、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省金、银、铜对标小挑的国金、银、铜,省优秀对标小挑省一)。 ②赛事等级分类(A、B、C类)请参考《2025年湖南工学院学科竞赛支持项目及分类清单》,不在该清单内的赛事不予加分。 ③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
3、竞赛集训: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集训队,训练时长每满10天记1分,累计每学年最高2分(必须有学院或学校公章证明)。
4、创新创业:
(1)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践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等立项并完成结题。(只立项未结题不加分,加分以结题时间为依据,结题时间在本学年测评时间范围则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上限为12分。)
级别 成员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项目负责人 |
12分 |
10分 |
6分 |
其他成员 |
9分 |
8分 |
5分 |
(2)进入各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记5分,成员记3分。
5、院级、校级大型活动、比赛:院级、校级大型活动、比赛,参赛选手需较充分准备工作的活动。(如:计算机科技创新节、演讲比赛、主持人大赛、“金言杯”辩论赛、“圆融杯”辩论赛等)累计不超过6分。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校级 |
1.5分 |
1分 |
0.8分 |
院级 |
0.8分 |
0.6分 |
0.5分 |
注:同一系列活动的子活动获奖累计不超过3个(如计算机科技创新节) |
6、学术论文、专利或科技成果等:按照《湖南工学院权威期刊认定办法》发表A类论文计50分,B类论文计30分,C类及以下论文计15分;发明专利授权计30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计15分;北斗小微课立项计30分。所有成果须为正式发表或授权状态,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计算。按学生的排名次序m,取上述相应类别计分的1/m进行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以上成果均按除导师外的学生排名次序计算。累计不超过50分。
7、学习型宿舍:校级“学习型宿舍”成员计4分。累计不超过4分。该项无需学生申报,由学校/学院直接从后台导入。
(三)智育减分(下限为0)
1、考试舞弊、学术造假:存在考试舞弊、学术造假行为的减100分。
第十三条 体育实践测评分
体育实践测评分由体育基准分、体育加分、体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身体锻炼积极性,体育竞赛成绩、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适应生活和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体育实践测评分体育上限100分,下限0分,占比5%;其中基准分60分。
(一)体育基准分(60分)
体测合格:体育基准分主要根据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情况进行评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计60分。
(二)体育加分(上限为40分)
1、晨跑:每学期在“运动世界APP”系统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路线内跑满80公里计10分,每学年跑满160公里计20分。累计不超过20分。(注:该项无需学生申报,由学院根据学校体育教研部提供的数据统一导入系统)
2、体育竞赛:代表学校、学院参加体育竞赛获奖(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比赛等竞技类体育竞赛),累计不超过30分。
奖项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省级及以上 |
30分 |
25分 |
20分 |
校、院级 |
15分 |
10分 |
5分 |
3、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参加校、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月等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校级每次加4分,院级每次加2分;受到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心理健康公益行为:能及时发现同学心理健康隐患,积极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干预者,根据学院考核情况,计20-40分。累计不超过40分。该项无需学生申请,由学院填报。
5、文体集训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体类集训队(如:太极拳队、方阵队等),训练时长满8小时记5分,累计每学年最高15分(必须有院级及以上单位盖章的证明)。
(三)体育减分(下限为0)
1、未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学校规定的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每次减20分。
2、无故不体测等体育违规行为:无故不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减10分;在晨跑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舞弊减10分;在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纪律减10分。
第十四条 美育实践测评分
美育实践测评分由美育基准分、美育加分、美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对学生审美观、文艺竞赛、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组织或参加美育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美育实践测评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占比5%;其中基准分60分。
(一)美育基准分(60分)
美育态度:美育基准分主要考察学生审美观是否健康向上等,经评议通过,可获得基准分。
(二)美育加分(上限40分)
1、艺术类活动:艺术类活动获奖加分(如:校园歌手大赛、新生才艺大赛、寝室设计大赛、“我们这一班”班级风采大赛、征文类比赛、书香班级等),累计不超过15分。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5分 |
12分 |
10分 |
省级 |
10分 |
8分 |
6分 |
校级 |
6分 |
5分 |
4分 |
院级 |
3分 |
2分 |
1分 |
2、美育类艺术团:积极参加学校备案的高水平艺术团(合唱、民乐、舞蹈、其他),经艺术团考核录取且在团期间表现良好,并代表艺术团参与各类校内外重大演出、比赛,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每次计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3、发表文化艺术作品:在人文、审美相关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网站上发表文化艺术作品(非论文),国家级计20分,省级计15分,市级计10分,校级计5分,院级计3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累计不超过20分。
4、美育类协会、社团和俱乐部:积极参加校团委备案的各类美育类协会、社团和俱乐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成员计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美育减分(下限为0)
1、着装、打扮不雅:因个人着装、打扮不雅等原因,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每次减40分。
2、未参加规定的校园文化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校园文化相关活动,每次减20分。
第十五条 劳育实践测评分
劳育实践测评分由劳育基准分、劳育加分、劳育减分三部分组成,重点对学生劳动实践情况进行评价。劳育实践测评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占比5%;其中基准分60分。
(一)劳育基准分(60分)
宿舍卫生合格:劳育基准分主要考察学生劳动观念和宿舍卫生合格情况,日常检查合格可获得基准分。学年内宿舍卫生检查均在合格及以上的计60分(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减15分)。该项无需学生申报,统一由学校从后台导入。
(二)劳育加分(上限40分)
1、社会实践获表彰奖励:社会实践获表彰奖励,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市厅级计15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支持项目外,且经学院确认可加分的竞赛项目:在学校及学院支持项目外的科技、学科和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经学院确认可加分的项目。累计不超过7分。

奖项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7分 |
6分 |
5分 |
省级 |
4分 |
3分 |
2.5分 |
市级 |
2.5分 |
2分 |
1.5分 |
校级 |
2分 |
1.5分 |
1分 |
注: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
3、公益活动:参加校内外各类公益活动(勤工俭学类活动除外)满8小时,校级每次加4分,院级每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12分(必须有院级及以上单位盖章的证明,协会内部公益活动不作数)。
4、“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记6分/人次;被评为校级优秀社会实践团队,记8分/人次;被评为三下乡优秀品牌,记10分/人次;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秀社会实践团队,记12分/人次。(取获得分最高项加分)。
5、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每类初级记5分、中级记8分、高级记10分(如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计算机方面的水平考试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省市承认的晋级、认证考试并获取相应证书等)。累计不超过18分。
6、勤工助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且每学年在岗4个月以上考核合格者计5分。累计不超过5分。
7、楼层长:楼层长任期满1年,经学院考核合格者加8分。
8、宿舍评优情况:校级“文明示范宿舍”成员每人计12分,校级“文明宿舍”成员计8分,院级“文明宿舍”成员计4分,同时获不同等级荣誉的,就高计算。累计不超过12分。该项无需学生填报,由学院根据学校学工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从后台导入。
(三)劳育减分(下限为0)
1、不参与义务劳动:劳动观念表现差,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义务劳动,每次减10分,不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劳动活动(如劳动月、劳动周),每次减10分。
2、未执行垃圾分类:未执行垃圾分类投放,每次减5分。
第十六条 附加分(5分)
附加分主要针对学生学习成长、自我发展能力、职业发展能力、综合素质提升等增值情况进行评定。
(一)评价方法
1、课堂考勤:本学年内,课堂以及早晚自习全勤者,每学期计1分,共2分。该项先由班级内部推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班级为单位开具证明(辅导员签字及盖学院公章)。
2、参加比赛:本学年内,参加学校或学院认可的比赛,并能提供相应佐证,加1分。累计上限不超过2分。
3、学院讲座:本学年内,积极参加学院组织、举办、参与的讲座或大型活动(必须是学院认定的活动,且有考勤名单)5次及以上,加1分。累计上限不超过1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相同项目、相同成果荣获不同等级荣誉的,按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所有减分项无需学生申报,由学校、学院统一导入。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我院未满一学年不得参与该学年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