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湖工教评〔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是高校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教师为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重要场所。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做到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用科学精神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课堂纪律、课堂教学内容、课堂教学质量等全面负责。教师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教风带学风,把课堂作为教学相长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应当基于课程教学要求,严谨、认真地研究所讲授知识,提出观点。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学院和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五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六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得任意减少课时和变动上课地点、时间。
第七条 教师在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因故需要调、停课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教师应精神饱满,站立讲课(身体原因、课程特殊性除外),教态自然大方;教师应衣着整洁,不允许穿拖鞋、奇装异服和暴露服装进入课堂。
第九条 教师授课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板书工整;教师应自觉注重语态,对学生的评价应以正面鼓励为主,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人格,不辱骂学生,应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教师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及时将考勤异常和课堂纪律异常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并将考勤结果纳入期末考试资格审查和课程成绩中。
第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安排全学期的教学工作;课前认真备好课,做好本课程必需的各种教学资料的准备工作,对停电等因素造成不能使用电子课件等情况有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必须携带教学进度计划、教案、学生花名册等材料,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安排相关教学活动,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提前到达授课地点并做好授课准备;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拨打、接听电话,不得抽烟、嚼槟榔等,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项;爱护教学仪器设备,培养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
第十四条 教师课堂教学不得照本宣科,不得通篇念课件或课程讲稿,不得整节课播放视频。
第十五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考题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应爱护教学仪器设备,培养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意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教师(含外聘教师)。
第十八条 与《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