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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04-19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湖工教字〔201048号)

 

为了落实《湖南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切实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必须赔偿:

(一)操作人员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注意事项而违规操作;

(二)未经有关领导允许擅自动用、拆装教学仪器设备;

(三)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未了解教学仪器设备性能,错误指导、轻率动用;

(四)保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受潮生锈、受震损坏,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教学仪器设备被盗;

(五)未经同意擅自外借、出租教学仪器设备;

(六)拒绝调出长期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可免予赔偿:

(一)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二)因教学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批准,试用稀缺的教学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教学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不可免予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经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协商,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可酌情减轻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四条 损坏和丢失教学仪器设备赔偿标准:

(一)丢失教学仪器设备的,赔偿教学仪器设备的折旧价值(按年折旧率10%计算)或损失价值;

(二)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能够修复的,赔偿所有修理费用,不能够修复的,赔偿折旧价值的50%

(三)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设备的主要零配件,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无法修配的,赔偿教学仪器设备整机折旧价值的50%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责任人也可以选择修复、追回或赔偿相等价值的同型号教学仪器设备。责任人请求追回丢失的教学仪器设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请求赔偿替代品的,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赔偿处理的办法:

(一)教学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下和损失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二)教学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和损失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还需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院。

(三)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设备的有关责任人对赔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赔偿处理决定下达后10天内提出复议。

第七条 赔偿费由负责处理单位,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赔偿人要在指定的赔偿期内,主动将赔偿金交学院财务处。逾期不交者,学院将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以便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精密、贵重、稀缺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其它重大损失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勘查、鉴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外,还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 确系人为因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的,除责成责任人赔偿外,还要与其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挂钩。对于酿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要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其它固定资产的赔偿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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