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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3-08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20〕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水电管理和使用准则,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减少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个人或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的方针,积极推广用水、用电新技术、新措施,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加强计划用水、用电及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水电指标核实、质量检查、依据合同对全校用水、用电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全校 全、节约的宣传、教育和奖惩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负责维护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节水节电技术改造,制定设备设施、管网维护维修及更新工作计划; 校用水、用电的检查,水电费的抄收及用户结算水电表前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公司是学校水电管理协作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依据学校规定使用水电,发现浪费现象及时通止,做好各项节能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的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新开户的用水、用电部门(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 和可行性论证,报处领导审查批准后,签订用水用电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校范围内出租的门面、房屋、摊点等所有水电用户,都须办理申请开户手续,统一实行装表计量收费。

第十条临时性水电用户,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并按设备耗电量收取“开户押金”。用电押金的数额为:300元/户,水押金为:1500元/户。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开具收据,供水供电关系结束后,未发现违章现象,退还押金或冲抵水电费用。

第十一条用户如需要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均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炉等大功率的用电设备使用应符合国家、学校节能管理规定。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三条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暂未装表的办公、教学、科研等部门或单位也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待条件成熟后再装表计量或 的具体的水电节能方案有关条款实施。

第十四条各用户应按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科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计算,超过10个工作日后 水电费的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5%计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经营性用水电的个人、集体(社团)、教学和行政部门的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季抄表,核算水电费交校财务处收 拖延或拒交水电费的单位,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停供水电。

第十六条校外单位(个人)以及外单位驻校机构的用水用电,由后勤水电科负责按年抄表,核算水电费后交财务处收取。对拖延或拒 费的单位,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停供水电。

第十七条在校施工的单位,施工前必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安全用水、用电合同后方可接水、接电。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水电费收取纳入同条款。

第十八条校内5万元以内(不含)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项目的水电费,按相应消耗量标准中的水电含量及单价计算,由项目管理单位 计部门在竣工结算时单列,后勤管理处按审定的水电费收取;5万元以上新建、改扩建及维修项目的水电费由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抄表后水电费缴费单从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如未申请装表计量,则按竣工结算金额的1%收取。

第十九条教职工宿舍的水费收缴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年抄报、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其他用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年抄报后,将水表缴费单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自行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交清费用。对拖延或拒交水电费的单位,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停供水电。每半年后勤管理处与财务处对帐一次,保证水电费及时到帐。

第二十条后勤管理处将依据财务处水电费收缴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水、电费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追缴。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对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经请示后勤管理处领导同意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二条水电费的收据采用学校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第五章 供水供电管网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电设施属学校的专用基础设施,其管、线等不得随意占用其通道,否则,后勤管理处有权责成其整改或拆除。影响学校 统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须办理审批手续,报后勤管理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后勤管理处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的水电验收。未经后勤管理处参与验收的新建、扩改建及维修项目,理单位应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后勤管理处有权暂缓或停止供水供电。有关资料及图纸须同时报用电用水管理部门和后勤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后勤管理处或用户应立即停水、停电:

(一)发生或可能引发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事故;

(二)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和灾害;

(三)突发性抢险维修;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水电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和缩短维修时间,并迅速报告。

第二十六条后勤管理处应建立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应随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维修。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窃电、违规用电行为认定: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过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二)未经允许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装置封印用电的;

(三)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私自移动电表位置的;

(六)不按期交纳电费或者拒付电费的;

(七)采取其他方法窃电、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窃水、违规用水行为认定:

(一)未申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私自接水用水的,绕过用水计量装置用水的; (二)采取各种手段使水表停表、逆走、慢行或倒拨表针的;

(二)擅自移动水表位置或擅自启封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设施用水的;

(四)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

(五)不按期交纳水费或者拒付水费的;

(六)采取其他方法窃水、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窃水窃电等违规用户,后勤管理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水电使用违约金外,有权停止供水 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 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以上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24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每天计算。在后勤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水电费的用户,应承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 受到损害的,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与用户串通,以少计量、私自换计量表等方式违规用电用水的,对用户按窃电窃水处理,对水电管理工处以扣除三个月以上的岗位津贴并调离工作岗位;凡是管理工作人员有窃水窃电等违规行为的,除按用户窃水窃电处理外,扣除六个月以上 位津贴并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电节能按学校节能管理相关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电费回收:学校教职工、外来经营单位或个人、施工队、居民等用水用电均为回收范围,财务处应将收缴的水电费列入 收入。

第三十四条 对私开消防阀门取水、破坏给水设施或在水表井上堆弃杂物的,后勤管理处有权会同校内相关管理单位责令违规单位或个停止违规行为,造成学校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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